雪翼喵喵 25-11-1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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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问题希望银临女士能正面回答:
1. 我方从未宣称之前的诉讼结果是“胜诉”,但2024年1月9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给出的判决书中,明确判定了您应该承担的赔付金额,且您的上诉申请也被法院驳回,随后履行了支付。您为何对此只字不提而只强调法院驳回了什么?如果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为何法院判定您需要“赔付”?究竟是我方发布不实信息,还是银临女士断章取义避重就轻?
2. 我方提出道歉诉求时,银临女士的代理方曾向我方律师征询“可否以公司出面道歉代替”,被我方拒绝。虽然因为案件诉讼范围的问题,第一次诉讼中我方要求道歉的诉求未被法庭支持,但银临女士如果认为自己所作所为皆为合理合法,为何表态可以在替换道歉主体的前提下接受道歉要求?
3. 我方因精力有限,不得已于今年5月将《牵丝戏》歌词版权交由第三方代理,随后代理公司交涉遭拒。银临女士既然以“尚有案件未审结”为理由,拒绝与歌词版权代理公司协商,那为何又非要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就坚持要在自己的演唱会上使用这首存在诉讼争议且被粉丝们认为“可有可无”的作品呢?以及,既然银临女士方面已经与歌词版权代理公司有过接触,为何此次仍选择临时“通知”词作本人要在11月15日演唱《牵丝戏》,而不是循正常程序与我们的版权代理方联系?
4. 我方核心诉求是“协商”,且我方没有对这首歌做任何商业使用的需求,基于此,银临女士如果坚持要将《牵丝戏》歌词做商业用途,是否应该积极主动向我方发起协商?还是说,银临女士认为演出前48小时发出的单方面“通知”就等于“协商”?
5. 银临女士声称“虽过往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我们仍然愿意积极沟通”,那么我们在11月13日收到博山文化的邮件后,于11月14日立即回复邮件申明意见后,为何没有收到只字回复,就直接等来了15日晚上的演出事实?纵然主办方可能不认同我们的意见、坚持按原计划行事,是否也应在演出前对我们的邮件有所反馈而不是置之不理?银临女士既然说“因此我们和律师商议”,证明您在这个问题上是与主办方有所沟通的,那么我方回复邮件后到演出前的24小时里,您和您的团队为何毫无回应?这就是您所谓的“积极”沟通?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