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案例题一
甲约见被害人荣某,在吃饭过程中,趁其不备,向饮品中投放了可致人昏迷的物质,并于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某快捷酒店房间内。甲趁荣某昏睡之际,使用荣某指纹解锁,打开其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并利用荣某的昏迷状态与其发生性行为。甲主动投案后,仅承认转账行为,否认实施了向荣某饮品中投放精神类药物的事实。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决战考研#
(1)检察机关对甲构成抢劫罪的指控不成立。
(2)甲的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