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遗留下的一个建工案件,当时受诉法院支持我方关于工程款(除质保金)以外的诉讼请求,现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所以把案件签到新的律所继续代理,把质保金给当事人拿回来。
本案的争议问题:作为挂靠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业主单位主张要求支付质保金;若挂靠人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带有“背靠背条款”,挂靠人要求被挂靠的总包单位支付质保金,在业主单位尚未向总包单位支付质保金的前提下,总包单位是否应当向挂靠人支付质保金。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