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5-11-17 16:5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2014年,江苏省一家混凝土供货商,为了节约成本,把原本用来做混凝土的粗骨料用的石子,替换了一部分钢渣。这一批“脏土”被用到了19个项目中。

2014年年底,11月、12月,在某小区现场施工的工程队,发现部分楼板出现了鼓包、开裂现象。

开发商委托了常州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分析,确认爆裂脱落现象系混凝土中渗入钢渣代替粗骨料所致。

2014年11月20日、2015年2月11日开发商办了预售许可证,开始卖房子。

2015年5月该小区部分房屋就出现混凝土爆裂问题并进行修补,此时开发商依然在如火如荼的卖房子。

2015年9月12日总包收到质监站的停工通知。

2016年1月,开发商在政府、建设局、质监站的参与下举行会议,确定处理程序,即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实验、分析,并委托某知名大学、某鉴定机构对分析结果进行验算验证。会后,开发商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委托相关单位鉴定、检测、监测,

2016年4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3月三次到现场对房屋进行检测;

2016年3月4日鉴定机构对建筑物上的混凝土中的游离氧化钙进行检测并作出报告;

2016年3月鉴定机构对钢渣体积安定性及钢渣骨料混凝土安定性作出试验报告;

2016年4月12日鉴定机构作出结构强度复核报告;

2016年4月16日上午镇政府、建设局、鉴定单位、总包、开发商召开了论证会,论证本工程总体满足结构安全要求,个别构件需经适当处理以符合国家现行规范,修复方案、监测方案也合理可行,相关单位根据方案对质量缺陷部分进行加固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16年4月、5月鉴定机构两次出具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检测报告。

2016年5月出具构件强度复核报告,有40多处承重墙、柱的承载力强度存在缺陷,需采用局部柱墙整体托换方法予以置换,之后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修复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2016年5月、6月、7月鉴定机构分别进行了监测并出具报告,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地下车库仍存在多处渗漏点、部分楼宇存在混凝土爆裂现象,只是一次比一次的问题少。

2016年6月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

2016年6月24日,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

2016年8月21日,收房的业主发现房子开始爆,业主联名投诉钢渣混凝土造成的质量问题,嗣后建设局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评价。

2016年11月18日,开发商向总包发出《关于要求参加因混凝土掺入钢渣引起的质量群体投诉事件处理的函》

2016年12月12日,开发商再次向总包发函,要求承担鉴定等损失696万元。

2016年12月19日,总包回复开发商,对费用不予认可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搅拌站所供混凝土的清单、检测报告、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房屋检测的合同及报告、加固的情况。

2016年12月6日、12月15日鉴定机构分别出具鉴定报告,报告中确认施工用的混凝土中掺入一定量的钢渣代替粗骨料,造成部分构件表层混凝土爆裂,在现阶段对结构适用和耐久性造成影响,但未对构件承载力造成损害,长期环境作用下该影响会长期存在,结构安全性须有妥善的措施进行保障。

2016年12月20日质监站向开发商发出通知,责令开发商对房屋与车库暂停使用、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后再进行整改。

2016年12月27日在政府的参与下开发商及其股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处置方案,即由开发商对已销售的房屋采取退房退款赔偿损失的措施解决群体投诉事件。

2017年5月3日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总包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总包是这么说的:

1、2015年5月该小区部分房屋就出现混凝土爆裂问题并进行修补,开发商明知情况下仍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此后签订合同的损失属于扩大部分,不在总包责任范围之内;

2、对于退房赔偿的会议纪要,首先总包未被通知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也就不能约束总包。业主公告中赔偿15%也与总包无关不具有关联性;

3、开发商明知道房屋使用了渗入钢渣的混凝土并出现了问题,在未通知总包的情况下仍组织验收并申请竣工备案,导致业主入住装修造成的损失也是开发商造成的。

法官怎么看待这些观点呢?

首先,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万达公司采购的混凝土材料不合格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进而产生业主退房并赔偿损失,这是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然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施工队在施工中从2014年11月至12月就发现部分楼板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出现爆裂、脱落现象,只是不知道原因,也一直在采取措施,直至2015年9月12日收到质监站的停工通知才知晓是混凝土问题,尽管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作为开发商没有要求停工,但开发商先后委托多家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分析并制定修复方案后由施工队实施。

开发商的一系列行为是为减少损失的发生,而非总包所称的扩大损失,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开发商一方面存在配合政府做好维稳工作的压力,一方面也确实没有在完全消除混凝土爆裂问题就向业主交付房屋,且在赔偿方案的确定上,总包并未实际参与,因此对于涉案损失开发商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由于混凝土爆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后,还有混凝土爆裂现象的发生,政府考虑到公共利益及维稳、安全的需要,协调各方进行处置,

尽管根据2016年12月27日会议纪要之内容,总包未有人参与,但该会议纪要是为公共利益而为,并符合各方利益,因此开发商根据纪要而发布公告及退房退款的行为应当得到认可,总包以其未参与、不知晓、价格认定结论书有瑕疵等理由否定涉案损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总包和开发商就损失部分三七开,总包担70%,开发商承担30%。

案子说完了,以上内容全部有判决为证,记载于一审(2017)苏0282民初4379号判决书,和二审(2019)苏02民终2067号判决书。

接下来该我说了,就是为什么写下这篇文章。

这个案子是开发商在给买到钢渣房的业主,全部退房之后,由开发商向总包追责的官司,说句不好听的,就是狗咬狗。

总包为什么觉得自己不该给这笔钱呢?

因为他认为,开发商知道混凝土掺入了钢渣,就应该及时停工,不应该继续卖房子,也不应该去给房子做竣工验收备案——你不告诉业主这是钢渣房,业主就会收房入住,于是产生了装修损失。

各位,我们今天站在业主维权的时候,开发商也好,总包也好,他们口径一致,说混凝土里掺钢渣不算啥,但是等他们该赔钱的时候,他们又说掺了钢渣的房子不应该卖、不应该交,他们自己都在法庭上抽自己的耳光。

然后,我们站在这个案子的业主视角,你会发现一个细思恐极的事情。

就是直到业主收房的时候,他们都不知道,开发商早就知道房子是钢渣房,而且,政府也知道这是钢渣房,他们不光知道,还开了无数次会,做了很多次鉴定,有的鉴定是为了验证这个是不是钢渣房,有的鉴定是为了验证自己维修到了什么水平。

他们前前后后做了这么多次鉴定之后,政府和开发商以及专家们都认为这个房子已经彻底修好没问题之后,业主收的房子还是出了问题。

这还是业主没有入住、装修,开发商对着毛坯房修房子,而不是业主装修以后,隔着业主的装修修房子,他们都没办法把房子修好。

这不仅仅说明,这房子不该卖、不好修,而且,还说明政府在帮着开发商骗业主。

在2016年的8月,政府还在假装自己不知道这是钢渣房,还要让业主做鉴定,即便他们早在2015年就通过鉴定知道了,甚至发了停工令,还一起对钢渣房的修缮开了那么多次会,还给钢渣房竣备。

这个楼盘就是著名的宜兴英伦尊邸,2024年,开发商花了1.8亿招投标给钢渣房加固,由此可见这房子到现在都没修好。

这个开发商是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明丰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是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了,和著名的大连万达不是同一家,重名而已。

这里头最有趣的是供应有毒土的混凝土供货商三木公司。这家公司已经在2021年就破产了。

在2015年10月,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关于三木混泥土质量问题的函》显示:经调查,宜兴市三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为了节约成本,拌制混凝土过程中擅自掺入了一定量的钢渣代替石子作为粗骨料,导致部分项目出现混凝土爆裂现象。其原因为钢渣中存在的游离氧化钙和游离氧化镁遇水发生反应产生体积膨胀,该问题对建筑结构的可靠性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张表格上,大家可以看到英伦尊邸也在列表上。这长长的表格,对应着19个不同的受害项目,有住宅,有办公楼,有车间和厂房。划红线的这家西郊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直到2019年还在维权,以至于上了新闻,媒体报道的标题是《1.7亿项目现“一捏就碎”水泥,处理4年无结果》

我查了一下西郊市场这个公司还在,但是现在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了,不知道是否和倒霉买到钢渣楼有关,原本我想打个电话核实一下,后来想想没有必要在人家伤口上撒盐了。

英伦尊邸的购房人因为齐心协力,成功实现了退房,给自己挽回了损失。

西郊市场的老板势单力薄,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各个单位沆瀣一气,想了一切办法把事情压下去,做了几百万的鉴定,如果早早就退房的话,按照当时的房价其实也要不了很多钱,如果当时及时拆掉重建,盖一个好房子再卖,如果出了问题就严肃处理,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压下去,可能不仅仅是对不法商人的杀鸡儆猴,也是让整个社会损失最小的做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