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临-欢银光临 25-11-1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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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牵丝戏》歌曲版权使用及盈利分账的争议,我方与Vagary女士长期未能达成一致,现面对网络不实信息及相关争议,特公开此前判决结果。

1.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Vagary女士提出的,银临侵犯其在《牵丝戏》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表演权、署名权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指控,依照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明确银临未侵害Vagary女士以上权利。
依照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牵丝戏》确为银临与Vagary女士合作作品,二人享有共同的著作权,在该音乐作品被整体使用时,其作为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作品,银临作为合作作者之一,有权对该歌曲行使著作权,有权对该歌曲进行公开表演活动。

2.关于收益
对方提出索要每次涉及该歌曲演出中艺人收益的35%,然艺人收益实为综合艺人商业价值和表演劳务等因素的合理总和,因此我方亦不认可将该费用粗暴按照创作歌曲时的词曲唱比例进行分配。

因时间跨度过长且早年部分活动合作模式不完善,我方无法提供全部的相关合同及收益细则,无法证明已足额分配。依照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费用分配比例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及到的商业演出年份、演出类型、演出规模、演出时长、演出传播方式、受众群体等影响报酬的因素,同时考虑到早年演出场次较多,艺人的市场价值有一个累积变化的过程,同时参考双方对外翻唱授权等反映的词、曲费用分配比例,在除公益性演出外的26场商业演出中,扣除银临已向Vagary女士支付的18500元,再扣除Vagary女士为本案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酌定银临向Vagary女士支付90000元,超出此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银临已按照法院裁定金额支付。
(已支付金额与法院判定支付金额合计后,场均约支付词作4173元,其中包含同一活动中除《牵丝戏》外另演出其他歌曲的商业活动、单独演出《牵丝戏》的商业活动及针对《牵丝戏》的单独合作项目,另涉及上文法院所述诸多影响因素,因此无法以此数额作为后续分账酌定标准。)

关于“粼粼”演出中的《牵丝戏》收益分配问题,另作如下说明。
此前,《牵丝戏》音乐作品未经银临方同意被单方面下架,后经银临向音乐平台提供判决文件得以恢复上架。我们与操作此事的公司取得联系,获悉Vagary女士已将《牵丝戏》歌词权利独家授权给该公司(对方与我方沟通时原话是“已买断”,该记录已保留),该公司联系人曾声称将持续投诉下架歌曲,以此作为施压手段,询问银临是否可以针对该歌曲进行合作,希望以此实现其获取完整歌曲权益的最终目的(相关记录已保留)。
根据版权链条体现的最终词著作权归属,本次演出的《牵丝戏》歌曲版权分账收益应按照律师给出的合理比例交与该公司,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沟通失误和细节缺失,误将该笔收益委托主办转入Vagary女士个人账户。在此,为我们的疏忽向拥有《牵丝戏》歌词版权的杭州乐动不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深切的歉意,后续我们也会再次联系该公司,沟通并完成版权收益的支付。

网络受众理应享有得知真相的权力,却并无被迫帮助当事双方厘清责权的义务,我方无意占用公共资源,也不想以任何形式引导舆论,同时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已将事实情况说清,今后如无必要,不会再对此发声。如有其他异议,各方可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对受此事件影响的各位深表歉意,也为给喜爱《牵丝戏》音乐作品的朋友们带来的困扰说声真挚的抱歉。谢谢大家对银临的关心和爱护,我们也会继续坚决维护银临的个人正当合法权益。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