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25-11-1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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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权案件简讯#

2025年11月18日,王一博先生诉刘*(微博用户“De********ve”,UID:281****91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因刘*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致歉义务,王一博先生已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刘*曾使用个人微博账号“De********ve”(UID:281****913)公开发布多条针对王一博先生的侮辱、诽谤性微博评论,涉嫌严重侵犯王一博先生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评论针对原告使用了侮辱性、人身攻击性词汇及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当陈述,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基于上述,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在涉案微博账号“De********ve”(UID:281****913)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王一博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须保留至少72小时(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被告刘*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据原告王一博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刘*负担),并赔偿原告王一博相应的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详见:(2025)京0491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刘*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审查,涉案言论中存在大量针对被上诉人王一博个人品德、职业操守及私人生活的污言秽语,构成对他人的人格贬损;其中关于被上诉人私生活等方面的诸多描述,属未提供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且内容低俗。此类行为已超出正当舆论监督与批评的范畴,兼具侮辱与诽谤的双重性质,严重践踏了公众人物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的底线,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典型表现。该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更污染了清朗的网络生态,破坏了文明、友善的网络秩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行为人恶意传播针对他人的不良信息,挑动对立情绪,破坏了网络社会的和谐秩序,其主观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客观行为亦逾越法律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边界,构成对王一博名誉权的非法侵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法治”,要求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行为,正是对这一法治精神的公然违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所谓“评论非博文即可免责”等主张,均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最终依法判令驳回刘*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25)京04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生效后,刘*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的道歉信不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已第一时间针对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刘*负担。后续,本律师事务所将实时关注案件进展。

本律师事务所再次提醒广大网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主体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言论自由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强制执行申请提交法院系统截图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