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1-1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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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今天这个案例也是很有意义。万女士(投保人兼被保险人)于2023年10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初始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为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保险期间终身,3年交35万元的保费,基本保险金90余万元。
后因家庭生活已获保障,万女士出于慈善目的,希望将身故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为规避直接指定慈善组织为受益人可能遇到的实务操作困难,她设计了一个方案:通过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指定“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保单受益人,由该中心在领取保险金后转捐给红十字会。
万女士据此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受益人变更通知函》,要求将受益人变更为该服务中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限于自然人,法人作为受益人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万女士遂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万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该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完成变更。

法院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是将受益人中的“人”限定为自然人。监管规范也将受益人的身份识别限定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等自然人身份属性特征。保险合同也约定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身份证件”作为识别受益人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受益人目的合法正当,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保险公司应配合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根据本案,我想到的其实是上海今年出了好几起被继承人死亡,但是无近亲属存在,最后根据现有法律,遗产不会给远亲,而是归国家所有,首先该法条是否要随着丁克逐渐变多,人口老龄化而变更,是一个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在现有法条下,我们对于遗嘱宣发以及打破传统死亡禁忌叙事,可能更加重要。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