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车润海 25-11-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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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案例题三

甲见某村电网改造工地正在施工搭设电缆线,某日凌晨1时许,甲驾驶面包车搭载乙一同前往该工地。甲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剪断电缆线,乙将电缆线圈好后,二人将电缆线抬入车后备箱内,将两捆电线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甲认为变卖的钱财太少,遂再次驾车搭载乙返回该工地继续剪电线,被当地村民李某发现。甲、乙立即停止盗窃并驾车逃跑,李某放弃追赶。二人跑出一公里后,因前路不通只好折返回来。李某站在马路中间挡住车子,甲驾车想继续逃走,李某趴到面包车引擎盖上欲阻止二人逃离。甲继续缓慢行驶,在行驶了约一百米后,李某担心有危险,不得不跳车避让,致使两脚脚踝骨折。甲加大油门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甲被抓归案后,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QQ号码,公安机关据此将乙抓获。经查,二人经常通过该QQ号码联系。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决战考研#

(1)检察机关对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指控不成立。

(2)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3)甲的行为与乙的轻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4)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