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皇叔刘校逢律师 25-11-19 10:14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 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负责人

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的刘校逢律师、信科宇律师,今天我们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对✗✗县人民法院不公正审理案件的控告暨指定异地管辖申请书》,我们到达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后,被告知到5号、6号窗口递交材料。我们来到该窗口,5号窗口是一名女法官、6号窗口是一名男法官(戴眼镜),均拒绝告知姓名。两名法官均称这个事情不属于辽宁省高院管,其中,女法官让我们去政法委,男法官称需要被控告单位向上报,总之,就是踢皮球。而且,男法官态度极其恶劣(可以查看大厅录像予以核实)。《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我们递交的材料内容,一是对辽宁高院的下级法院不公正审理案件的实名控告,请求辽宁高院对下级法院不公正审理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请求辽宁高院将案件指定异地管辖。每一项诉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道《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在辽宁高院不管用吗?我对此百思不得其解。我不明白,对于我们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求,辽宁高院的法官为什么连材料都拒绝接收?为什么要将我们推给其他单位?这是典型的懒政思维、是不作为的表现,与刚刚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刑八会”的精神背道而驰。当然,我相信,接待我们的两名法官,尤其是那么男法官,在辽宁高院是个别现象,不能代表辽宁高院的整体形象。我们现在就是辽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大厅等待,恳请尊敬的领导能够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接收我们的材料。至于接收我们的材料后,如何处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不能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接收我们的材料。

反映人: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律师、信科宇律师

电话:18511249379

2025年11月19日 http://t.cn/z8V77yk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