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台[超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属行政庭,在审理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下称“征收中心”为被告的《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效力行政诉讼中, 将源于“国家征收”签订的行政协议,强行纳入民事程序审判,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1.立案程序违法: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在已确认案件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原告将行政起诉状改成民事起诉状,并分配民事案号。
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政协议解释》)第二条关于【公民就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强制性规定。
2.审判组织违法与程序错位:案件由静安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开庭审理,最终却出具民事判决书。
违背《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关于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之强制性规定,程序严重错位。
3.违法追加诉讼主体:将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被告恒定原则。
4.错误定性法律关系:案涉协议明确载明系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属典型的行政协议。
一审将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更改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二审更把案由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故意混淆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
5.援引已废止法律:针对本案2019年订立的协议,一审判决仍引用已废止的《合同法》裁判,违反《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之要求。
该判决后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亦说明其合法性存疑。
6.法律适用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二审、再审引用《民事诉讼法》对“确认行政协议效力”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7.判决依据与所采信证据自相矛盾:判决参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浦东新区合庆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操作口径》作为判决依据。然而,协议签署人既不满足前者规定的“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条件;也不具备后者规定的“上海户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强制性规定。
8.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直接冲突:【(2025)最高法行申3603号】案例裁判要旨:“无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和形式有何区别,实质上均是由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引发,因此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订立的情况,此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不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本案全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与最高法确立的审判规则完全背离。
9.无理排除关键证据:原告为证明自身系案涉宅基地房屋合法权利人,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农龄补贴清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原告自出生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而,判决对此系列证据均未予采信,亦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信的任何理由。
10.采信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协议签署人与案涉宅基地存在权属法律关系,以虚构“房屋原产权人”臆断判决。
采信“征收中心”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一审开庭时突击提交的资料,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11.违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在‘征收中心’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协议签署人具备签约资格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不提供答辩状的情况下,径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免除了‘征收中心’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12.涉嫌系统性规避司法审查,破坏司法公信力:经公开检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例几乎为零。结合案件被强行纳入民事程序审理的情形,我们有理由认为,上海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存在系统性程序违法倾向,以民事审判规避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不仅侵害了动迁农民的合法诉权与实体权利,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法制统一。 http://t.cn/R2Wxpw9 http://t.cn/AXLvFF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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