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车润海 25-11-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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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案例题三参考答案

甲见某村电网改造工地正在施工搭设电缆线,某日凌晨1时许,甲驾驶面包车搭载乙一同前往该工地。甲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剪断电缆线,乙将电缆线圈好后,二人将电缆线抬入车后备箱内,将两捆电线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甲认为变卖的钱财太少,遂再次驾车搭载乙返回该工地继续剪电线,被当地村民李某发现。甲、乙立即停止盗窃并驾车逃跑,李某放弃追赶。二人跑出一公里后,因前路不通只好折返回来。李某站在马路中间挡住车子,甲驾车想继续逃走,李某趴到面包车引擎盖上欲阻止二人逃离。甲继续缓慢行驶,在行驶了约一百米后,李某担心有危险,不得不跳车避让,致使两脚脚踝骨折。甲加大油门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甲被抓归案后,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QQ号码,公安机关据此将乙抓获。经查,二人经常通过该QQ号码联系。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决战考研#

(1)检察机关对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指控不成立。

正确。理由:甲盗窃的对象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正确。理由: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电缆线时因被李某发觉而逃跑,李某放弃追赶。甲折返后遇到李某,虽然强行开车逃跑,但不符合转化抢劫的当场性要件,故不构成抢劫罪。

【提示】根据司法解释,“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本案中,李某已经放弃追赶,甲开车跑出1公里后又返回,已经不满足当场性要件。如果李某一直持续追捕,则本案构成事后抢劫。本案中,对甲应当以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实行数罪并罚。(提示的内容为答案解析,无需写入答案。)

(3)甲的行为与李某的轻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不正确。理由:李某担心有危险而跳车避让并不异常,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正确。理由:甲被抓归案后,虽然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QQ号码,但该QQ号码属于甲犯罪前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系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