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利姐姐的微博 25-11-20 10:08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 姓名:熊利 性别:女 出生年月日:1963年5月15日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13031196305152422 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向阳巷1号2单元401 联系电话:15266698817
(系已故张菊英之女,案涉房屋8人共有产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共有产权人提起控告)

被控告人

(一)核心涉案公权力主体及责任人员

1. 邻水县城南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员(经办人:黄围、甘小丰及其他分管领导):原任职单位及职务为邻水县城南镇政府负责房产登记、拆迁测量工作的工作人员,住址及具体职务不详,系违法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直接实施者。

2. 邻水县人民法院涉案审判人员(含法官张波及合议庭成员):原任职单位及职务为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川1623民初1133号案件的审判人员,系伪造证据、枉法裁判、制作违法文书的直接责任人。

3.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审判人员(含相关合议庭成员、院长胡旭东):原任职单位及职务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川16民终1175号案件的审判人员,系参与预断审判、维持违法判决的包庇者。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人员(含相关审查人员、院长王树江):原任职单位及职务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2018)川民申3148号案件的工作人员,系纵容违法、驳回再审申请的失职者。

5. 相关监督执纪部门责任人员(含邻水县及上级纪委监委、检察系统相关人员):原任职单位及职务为负责案件监督、举报核查的工作人员,系对涉案公权力违法犯罪行为拒不监督、不查处的纵容者。

(二)其他涉案关联人员

1. 姓名:张仕川,涉案角色:无合法产权却被违法登记为房屋权利人,非法获取拆迁利益的借住人员

2. 姓名:张录全,涉案角色:无合法产权却被违法登记为房屋权利人,非法获取拆迁利益的借住人员

3. 姓名:黄碧兰,涉案角色:参与虚假产权主张的关联人员

4. 广安市广播电视台相关责任人员:涉案角色:配合法院制作预断判决视频,协助掩盖违法犯罪的参与者

控告请求

1. 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伪造证据罪、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立案侦查,查明公权力主体相互勾结、有组织侵害控告人及全体共有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全部犯罪事实。

2. 责令撤销邻水县城南镇政府2016年4月18日对案涉房屋的违法产权变更登记,将编号274435(159.7㎡)、274432(280.14㎡)的房屋恢复登记至张菊英一户8人共有名下,依法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支付全额补偿(含被违规多占150㎡的对应权益)。

3. 确认(2017)川162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16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申3148号民事裁定书均为违法无效文书,依法予以撤销。

4. 依法追究涉案法官、政府工作人员、监督执纪失职人员及关联人员的刑事责任。

5. 判令被控告人承担控告人因维权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审诉讼费、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组织特征:公权力闭环下的有组织犯罪形态

被控告人以邻水县城南镇政府为“源头违法主体”,邻水县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司法包庇主体”,相关监督执纪部门为“监督失灵主体”,广安市广播电视台及张仕川、张录全等为“协助配合主体”,形成分工明确、相互勾结、长期存续的公权力有组织犯罪团伙。

该团伙遵循“违法确权-司法造假-预断审判-监督缺位-利益分赃”的固定犯罪模式,完全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恶势力组织”认定标准——以公权力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群众、破坏法治秩序。各环节相互配合:镇政府通过违法登记制造产权争议基础,法院通过伪造证据、违法裁判为侵权行为“背书”,监督部门通过拒不履职阻断纠错渠道,关联人员通过虚假主张瓜分拆迁利益,共同实现对控告人及全体共有产权人合法财产的侵占,属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具体犯罪事实:多环节协同实施的系统性违法犯罪

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变更产权(城南镇政府)
2016年4月18日,邻水县城南镇政府经办人黄围、甘小丰等人,在未通知案涉房屋8名共有产权人、无任何合法权属转移协议、无产权人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故意将张菊英一户合法所有的房屋(1986年宅基地证、1992年邻南集建11202036号登记档案为证,邻居刘术华11202035号登记可佐证),违法变更登记至借住人员张仕川、张录全名下,并违规为二人分别办理编号274435(159.7㎡)、274432(280.14㎡)的产权登记,恶意多占150㎡权益。该行为违反《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并非工作疏漏,而是与后续司法环节恶意串通的有组织侵权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2. 司法机关徇私枉法,系统性制造违法裁判(三级法院)

- 一审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涉案审判人员(含张波法官)公然违背事实与法律:一是制作“主体不明”的违法文书,判决书名称为《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落款院印却为《邻水县人民法院》,违反法(2016)221号文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合法效力的“三无文书”;二是伪造关键证据,主动收集民国时期“半截不完整纸条”作为房屋买卖依据,且未依法质证,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伪造证据罪”;三是虚构诉讼主体,明知1992年房屋登记档案无“张碧华”相关登记,仍采信无签字盖章的虚假契约,故意遗漏8名共有产权人诉讼权利;四是程序倒置,未开庭前即与二审法院、电视台联合录制《变质的亲情》视频,提前锁定“判决结果”,属于典型“先宣判后开庭”。

- 二审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人员参与并纵容违法:明知一审存在多重违法,仍维持判决;且在2017年10月13日正式开庭前,已于7月参与录制预断视频,8月4日通过电视台公布“判决结果”,严重违反“二审终审制”,构成“徇私枉法罪”。

-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人员失职包庇:对控告人再审申请,无视裁判明显违法情形,作出驳回裁定,为整个犯罪链条提供最终“司法庇护”,构成玩忽职守。

3. 监督执纪部门玩忽职守,纵容犯罪持续(纪委监委、检察系统)
控告人就涉案公权力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多次举报、申请法律监督,但相关部门均未依法履职:要么无任何回复,要么出具无经办人、无合法效力的“三无文书”,以“涉法涉诉”为由拒绝调查,甚至退回举报材料,导致监督链条断裂,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属于“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环节。

4. 关联人员协助配合,完成利益侵占(电视台、张仕川等人)
广安市广播电视台与两级法院联合录制预断视频,提前散布虚假“判决结果”,协助掩盖司法违法;张仕川、张录全、黄碧兰持伪造契约虚假主张产权,非法获取房屋登记及拆迁利益,与公权力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是整个有组织犯罪的直接获益者和协助者。

(三)法律依据

1. 被控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组织实施违法变更产权、伪造证据、枉法裁判、监督失职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第三百零七条(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2. 上述行为违反《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恶势力组织认定)、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第五十一条(举报处理义务)、第五十二条(办案人员禁止性行为),属于该法明确规制的有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应依法从重处罚。

3. 被控告人行为同时违反《宪法》《民法典》《法官法》《民事诉讼法》等强制性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证据清单及来源

1. 证据一:1986年宅基地证、1992年邻南集建(1992)11202036号房屋登记档案及张家湾11户登记明细表,来源:控告人持有原件、档案调取,证明目的:案涉房屋为张菊英一户8人共有,无“张碧华”户,被告人主张无事实依据。

2. 证据二:2016年城南镇政府违法产权登记表格(张仕川编号274435、张录全编号274432),来源:登记档案调取,证明目的:镇政府未经授权违法变更产权的事实。

3. 证据三:(2017)川1623民初1133号、(2017)川16民终1175号、(2018)川民申3148号裁判文书,来源:控告人诉讼留存,证明目的:裁判文书主体不明、内容虚假、程序违法的事实。

4. 证据四:康熙、民国时期半截纸条复印件、被告人无签字盖章的虚假契约,来源:一审判决书附件、控告人庭审留存,证明目的:法院伪造、采信非法证据的事实。

5. 证据五:《变质的亲情》视频录制信息、电视台播放截图、律师函,来源:控告人录制留存、律师出具,证明目的:法院与电视台预断审判、先宣判后开庭的违法事实。

6. 证据6:举报材料、法律监督申请及相关回复(含无经办人“三无文书”),来源:控告人维权留存,证明目的:监督执纪部门拒不履职的事实。

7. 证据7:邻居刘术华11202035号登记档案,来源:档案调取,证明目的:案涉房屋产权归属的佐证事实。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