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协议的起草注意点
接了个股权代持协议起草的活,顺便整理一下我的经验。#律师开放麦#
一、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相关主体的适格问题
首先标题要写清楚就是股权代持协议,不可模糊。而后就是目标公司(包括目标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比例、认缴注册资本金额等)以及委托方、代持方的具体信息。
提醒委托方,《九民纪要》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他将来有显名要求,最好在写本合同时,让将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合同主体签署,或者专门书面对股权代持表示知情同意。实在不行,建议让目标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以及其出资证明。当然委托方也要保留如指令代持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参加股东会、表决意见等,以证明自己是实际股东。
二、标的股权与代持期间
明确股权的来源,是否为原始出资、受让取得或其他方式获得,以及股权的当前状态(如是否存在质押等),还需要对标的股权进行详细描述,比如代持的股权比例、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实缴情况、出资方式等。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如何确保上述出资方式的估值准确。
作为委托方,你需要保留实际出资的证据,比如直接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并备注目标公司出资金额。当然合同里你也得约定清楚,明确有关出资款均为委托人实际出资。
作为代持方,你要审查出资期限,距离五年认缴制的剩余期限,否则你可能要被债权人起诉,要求你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你们需要在合同内约定此事项,并约定若委托方不完成出资,不仅要向代持方返还其垫付的出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实在不信任,你可以设置一个双方监管账户,让实际出资人出资提前缴付至此,不行就搞个担保,不然对方到期不出资,你很可能先行垫付,毕竟债权人遵循商事外观主义。
明确股权的价值评估方法,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公司估值变化)股权价值的确定方式。
明确代持的起止时间,以及代持期间的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条件。
三、委托事项
站在委托方的角度,我们需要在合同明确代持方的忠实勤勉义务,比如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并定期或根据委托方要求随时报告受托事项的执行情况;明确其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的行为,如转委托、签字、指派或指示、处置标的股权等。
为了防止代持方随意处置,可以建议委托方与代持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防止代持方擅自转让或对外担保股权,不过,股权出质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也就是一心理震慑的作用,
代持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知情权、提议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监督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等。
明确由标的股权产生的或与标的股权有关的收益、所得的所有权全部归委托方所有,代持方应在收到后X个工作日内全额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有权转让、设定质押等权利限制或向第三方赠与标的股权,代持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在收到委托方书面指示后X个工作日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当标的股权与自有股权的各类股东权利在行使时发生实质冲突时,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并及时形成共同意见;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代持方意见为准。
代持方收到目标公司向股东发送的通知,应当于当日内转发告知委托方。
站在代持方的角度,你需要约定很清楚,上述股东权利与义务,你都是代为履行,实际出资人也是委托方,否则你可能因证据不足被认为实际股东。另外,提醒代持方,你需要保留所有委托方指示你表决、提案等,这样尤其对方是实际控制人时,你不至于被连累。毕竟,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是很厉害的。
此外,代持方还得考虑报酬问题,如果是无偿,也得讲清楚。
四、保密义务、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以及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签字等都是常规合同事项,这里不赘述了。
五、配套合同
1.如果代持人有配偶、法定继承人等,需要其出具知晓股权代持的事实,认可代持股权及股权所有权利属于委托人财产,不适用有关财产分割、继承的任何规定。
2.授权委托书,委托方让代持方履行股东义务的授权;
3.委托方承诺代持方免责的承诺书等。
4.其他股东同意代持声明,并约定好显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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