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新闻 25-11-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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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200元卖淫案”疑云:家属称女孩系被引诱 “介绍人”仅被判8个月缓刑一年】“我的侄女13周岁时,被22岁的男子贾某引诱,先后卖淫3次。如今时隔2年,对方仅被判处缓刑,这样的结果我难以接受。”鲁峰(化名)是山东临沂人,2010年11月前后,他的父母在当地某工地务工,抱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起名为“鲁婷婷”(化名)。鲁峰说,鲁婷婷比他的大儿子小两岁,因此他以“侄女”称呼鲁婷婷。

鲁峰说,小学时,鲁婷婷成绩不错。2023年,她升学至镇初中,仅仅一两个月,便主动提出了辍学,此后时常跟着一些不愿上学的孩子玩。鲁峰感觉很惋惜,刚开始,他将鲁婷婷接到自己家管教,但对方觉得他太严厉,要跟着其父母生活。鲁峰回忆,2023年12月11日前后,他回老家看望父母,被母亲告知,鲁婷婷已经一周多没有回家了,不知去向。“我找到鲁婷婷的朋友赵欢(化名),对方称鲁婷婷被武某叫走了。武某和其男友贾某鑫会干一些违法的事。”

根据2025年9月23日临沂市某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凌晨,2001年出生的贾某鑫与武某(女,另案处理)共谋,明知鲁婷婷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其向孟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房间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后鲁婷婷以200元价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务。12月14日,贾某鑫被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贾某鑫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时22岁,年轻尚轻,法律意识淡薄,后期可塑性大。

法院认为贾某鑫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贾某鑫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贾某鑫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鲁婷婷亲属报警后,侦查人员至一出租屋内找到被害人,经核实发现介绍卖淫事实后,将出租屋内的贾某鑫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情形,不构成自首。

对此,法院判决,贾某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贾某鑫违法所得200元。

鲁峰对法院的判决难以接受,“法院对贾某鑫仅判处缓刑,显然过轻。”他说,“判决时,法院并没有告诉我结果,直到今年10月下旬,我联系检察院才得知结果。”“法院判贾某鑫缓刑,我无法接受,侄女当时不满14周岁,判决书内,多处和我了解的实际情况不符。”

鲁峰说,陪同鲁婷婷在警方作笔录时,她称自己不愿卖淫,但被对方洗脑,且称有3次, “判决书仅写了一次。此外,交易的金额也有问题,实际3次的金额应为上万元。”

鲁峰说,2025年10月底开始,他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称已过上诉时限。他申请再审,对方称他没有资格。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未获回应。

根据鲁峰与警方的录音显示,警方工作人员称,公安系统内的案卷信息显示,鲁婷婷系被介绍卖淫3次。此外,案卷材料中提及,鲁婷婷称,自己一开始和某某一起在某KTV打工,“相关的案卷材料,我们已经移交了,判决书上写鲁婷婷被介绍卖淫1次,不是我们的问题。”

民警表示,“你觉得判轻了,可以提起上诉,或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另据鲁峰与某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录音显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系介绍卖淫罪处置,鲁婷婷没有被强迫,“嫖资不管是上万元,还是200元,都和该罪的定罪没关系。”

鲁峰认为对方诱骗了鲁婷婷,法院工作人员称,案件不存在强迫手段,“介绍是自愿,诱骗是另外的罪。该案没有被害人,因此你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力。”“贾某鑫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不是伤害了鲁婷婷个人。”(华商报大风新闻)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LwoQ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