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的发的竞业限制的五个典型案例都非常非常典型好,原文http://t.cn/AXL2lvsb
1️⃣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与司法解释二配套)我做过一个类似公司销售(掌握公司客户信息的大客户销售)
尽管谢某不属于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但从工作内容可见,谢某日常需要对接众多客户,确有可能掌握客户信息,劳动合同中亦有保密义务相关约定
本案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涉密性”和“接触可能性”,实质判定普通岗位劳动者亦可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离职前设立同业公司并持续经营被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这个今天花花刚说她做过一个类似相反案例)
本案孙某某在B公司北京分公司就职期间即担任竞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持续至离职后的竞业期限内,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所以竞业离职后生效可以约束在职期间设立公司的行为。
3️⃣竞业限制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酌定(震惊,我前几年在杭州做了一个竞业的案例。。。违约金105w被支持了,我们当时抗辩就是用的上海高院文章的观点没被支持[无聊])
实践中,用人单位较难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本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高院案例是50w酌定27w[无聊][无聊](好气)
4️⃣穿透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及发放工资认定违约行为(这个没什么疑问,这种很常见,破题的关键只有偷拍)
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为第三方公司工作,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及代发工资不能实现其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目的
5️⃣教培企业资深教师离职后在社交网络平台进行有偿授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哈哈哈哈直播吗?)
在离职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亦可能构成竞业限制违约。同时,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有异议,可依法向原用人单位主张,但并不当然可以免除其遵守并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