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被遣散时,拿着用工企业甚至用工企业的老板大骂,说自己拿不到用工企业给的遣散金,真的是……连最基础的法律关系都没搞懂。
这就像是你去超市买米,你和超市才是交易双方,但米生虫了,你跑去骂稻米工厂。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一个稳固的 “三角形”法律关系:
你(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你的用人单位,你才是它的员工)——用工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你并不是它的员工)。
劳务派遣公司是你的“法律雇主”。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支付你的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管理你的人事档案、处理工伤申报,以及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解散金)。
它是你法律意义上唯一的雇主。换而言之,你是它的员工,只是不在那上班。
用工企业是你实际服务的地方,向你提供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和日常管理,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这笔费用包含了你的工资、社保和管理费)。
它只是“用工方”,而不是你的“雇主”。
你为用工企业提供劳动,但你的劳动关系归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为什么“解散金”要找劳务派遣公司?
“解散金”(法律上通常称为“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劳动关系的解除。
谁建立劳动关系,谁负责解除关系。既然是你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那么无论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是被提前解除,相关的法律后果(支付补偿金)都应由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
用工企业可以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它没有权力直接“开除”你。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只能是劳务派遣公司。
如果出现问题,正确的维权路径是什么?
劳务派遣公司是你的“老板”,用工企业只是你“干活的地方”。当“干活的地方”不再需要你时,他们会把你退还给“老板”。而“老板”负责处理你的后事并结清所有费用(包括补偿金)。
如果“老板”赖账,你正确的做法是申请劳动仲裁,将劳务派遣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并根据情况将用工企业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去找用工企业理论。
有些人,无端端对所有的企业老板都抱有极大的恶意。不分青红皂白,就把人架在资本家、剥削者的耻辱架上。他们除了发泄情绪、给人贴标签,认知永远在原地打转。
没关系,请继续保留你这种认知,日后把这种思维模式运用到方方面面。保持这样,你将永远无法成为某个大企业的正式员工,永远被劳务派遣。
尊重,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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