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5-11-21 14:53 微博认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粤说法#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受让的房产不得排除执行】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谢某诉李某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入选。#广东法院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名下三套房产经李某杰申请被执行查封。因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与李某杰达成执行和解,故查封解除。解封期间,李某将三套房产出售给谢某,双方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价1376万余元用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份合同总价约1500万元。双方于同一天完成备案合同签订、1500万元房款支付、递交产权转让登记申请以及房屋交接。该三套房产同期评估总值2013万余元。由于李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三套房产被再次查封,谢某作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排除执行。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有利用执行和解解除房产查封期间,转让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案外人明知转让价格低于抵押债权额和市场价值并低价受让,与被执行人高度信任、紧密配合,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合同无效,故判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相互串通、积极配合,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法院通过穿透审查否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提炼出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标准,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对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打击恶意逃避执行、助力解决执行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