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2004 25-11-21 17:18
微博认证:清华大学 刑法学教授

海淀法院有个虐待案件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该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且双方已同居一段时间。被告人因被害人在与其交往之前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在交往期间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与折磨,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应以虐待罪论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这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对虐待罪对象要件“家庭成员”的理解上。从一开始,我就认为,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应当做与时俱进的解释,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反对意见则主张,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未缔结婚姻,不属于家庭成员,所以应作无罪处理。很高兴看到判决的立场与我的观点相一致,尤其是该案还入选了2025年反家暴领域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判决代表着制度层面的一个进步,其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虐待罪保护对象的范围,还在于打破既有的司法惯例,在身体性的暴力之外,将精神性的摧残折磨也纳入刑法上虐待行为的范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进步也是花费巨大的努力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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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