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上这个#纠结女友过往性经历辱骂致其自杀# 案子因为男女双方的身份非常有名,而且因为里面特殊的司法操作,所以在我国司法史上也有特殊的地位。
自杀是全世界青年人的第一死因,其中因为感情原因自杀也一直都排名第一,所以类似的案件特别的多,一般也因为自杀所以不涉及刑责。
因此等到想要去追究这个案子中男方刑责的时候就发现根本没有法律概念可以套进去。因为男方当时就是个大学生,还没年满22岁,不符合婚姻的前提条件,所以哪怕想要去用事实婚姻判他,都找不到理由。
找不到,就发明一个。
因为这个案子,我国法律上多了一个新概念:婚前同居。
也就是男女双方在大学期间谈恋爱同居的经历被认定为是为了结婚做准备。他们“未来要结婚”,所以套到家庭成员的关系里判刑。
判刑判完了,但是事情的余波还没结束。这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例肯定还要对它的社会影响做个总结。
在法律概念之外,是这件事情遇到了一个矛盾。你想,这个案子判刑最核心的“新概念”婚前同居是建立在男方想和女方在未来结婚上的。但是现实中这个男生更符合的定位其实是个“渣男”。
简单说男女双方家境差距极大。女方是单亲家庭,男方父亲年纪轻轻就升到了厅级位置,生在山东到北京走项目进北大,去支教保研也是明显要走体制路线。
他真是和包丽交往为了未来结婚吗?说他根本没想结婚,是个玩弄女性的渣男可能更符合事实。
而今天这个事件通过媒体报导,又成了男方想和女方结婚,但是介意女方非处女,心里上打击女方导致女方自杀。总觉得这案子是不是写的有点像十年前甚至二十年前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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