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监督部门:

本人赵蕾,系(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案件的原告,现就贵院驳回本人起诉的裁定,依法向贵院提出投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案件核心事实:2022年9月30日,本人受案外人电信网络诈骗诱导,向被告李李好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4661420433516)转账100000元。事后本人发现被骗,已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该100000元资金已被李李好全部取现。但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李李好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鉴于刑事追赃程序已无法推进,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李李好返还不当得利90000元(诉讼中变更诉求),却被贵院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二、投诉事由:贵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严重违背案件事实与法律逻辑,侵害了本人的合法诉权。其一,检察机关已对李李好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明确其不构成刑事犯罪,涉案资金被其取现的行为已属于单纯的民事财产纠纷,而非经济犯罪范畴,本案完全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其二,刑事追赃程序因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已陷入停滞,若驳回本人的民事诉讼,将导致本人的100000元财产损失无法通过任何合法途径获得救济,明显违背“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其三,贵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仅适用于案件本身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而本案中经济犯罪嫌疑已被检察机关排除,不应再适用该条款规避民事审判职责。

三、投诉请求:1. 撤销贵院(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 依法受理本人的民事诉讼,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3. 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予以纠正,规范审判程序。

本人已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材料等全部证据,恳请贵院监督部门依法审查,尽快回应本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司法公正与本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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