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5-11-23 20:24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最高院年底KPI是吗[笑cry]大周末发了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http://t.cn/AXLxXHjd

建筑工程我并不专业,粗略看了下单拎出来两点,因为内容涵盖合同效力认定(如招标、资质相关情形)、工程价款结算(固定总价、审计结果适用等)、质量保证金与保修责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起算期限等)、管辖法院确定、纠纷处理中的程序问题,就算是征求意见稿也值关注。

1️⃣第八条中扩大了代位权单位。实际施工人可因出借资质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权,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此前仅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第八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借用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支付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工程毁损、被征收后,承包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此前仅针对工程本身的折价和拍卖款。(第二十一条)

同时提出“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偿权是否随转让”的两种方案(第二十条)这个很有意思。

第二十条的两个方案,
(方案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参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方案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承包人就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