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用法学发了“夫妻公司”性质认定,也就是“夫妻店”到底能不能构成一人公司?
之前我起诉过一个夫妻店公司,两个股东是夫妻关系,我们基于此在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财产混同➕加速到期,后来确实做成功加速到期(新公司法出台前),但是没有认定实质一人公司。
可是!!!中国应用这个文章其实给了这类问题,特别是执行异议之诉阶段的解决方案,其实是有利于执行的话题。原文:http://t.cn/AXLZw6IR
1️⃣因此,“夫妻公司”纠纷中,无需借助认定为“一人公司”这一迂回路径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通过“法人人格否认”与“证据妨碍”可在个案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既避免对“夫妻公司”作出整体性的法律拟制,又能有效平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举证能力差异,实现实体公正。
2️⃣如债权人已就财产混同等完成初步举证,而夫妻股东作为控制公司经营和财务资料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关键书证,妨碍债权人进一步举证或导致法院无法委托审计的,法院可依法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或对相关不利于股东的事实作出推定。
3️⃣之前加速到期的解决方案为执行终本,而现在新公司法可以通过,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该股东。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