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清主任律师 25-11-24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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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主任律师[超话]# 【医疗纠纷知识221:什么是重大医疗纠纷,与重大医疗事故等同吗?】#女婴心脏手术去世涉事医生已停诊##宁波女婴微创手术离世重大医疗纠纷##小洛熙妈妈#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因诊疗结果、服务质量或沟通问题等产生严重争议,可能涉及患者死亡、重度伤害或广泛社会关注的事件。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它是一个法律和行政处理程序中的前置性概念,强调争议的存在和需依法处理的性质。

重大医疗事故则是经过法定调查或鉴定后,确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规范、严重失职等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事件。它属于对医疗行为过错及后果的行政或司法认定结果,具有明确的等级划分(如一级甲等等)。

两者的关系在于:重大医疗纠纷是事件初始定性,重大医疗事故是可能的最终结论之一。并非所有重大医疗纠纷都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经卫健部门调查或鉴定确认存在严重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才可能转化为“医疗事故”。

目前,宁波5月龄女婴小洛熙手术后死亡事件,已被宁波市卫健委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表明该事件已进入行政调查程序,但尚未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最终认定。公众将此称为“重大医疗事故”属于基于情感和初步信息的误用或概念混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待卫健部门完成独立调查、病历核查及必要时的医疗事故鉴定后方可确定。

因此,从“重大医疗纠纷”到“重大医疗事故”,是一个从争议发生到责任认定的过程,存在明确的概念区分,不应混为一谈。

其实,某种程度上,“重大医疗纠纷”概念的出现,反映的是医疗事故法定查处机关的惰性。二十三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部门规章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上报卫生行政机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为医疗机构对发生医疗事故以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现在出现的“重大医疗纠纷”,还不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确有些文字别扭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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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