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继海作为嘉宾到深圳参加了首届全国体育仲裁模拟庭审辩论赛决赛。孙继海感受了场上的“剑拔弩张”。
不知道孙继海在参加这次活动前,有没有做过功课,体育仲裁,不只是“剑拔弩张”来描述的,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依法履行的,要了解体育仲裁,得先了解体育法。
比如,目前网络热度很高,也和孙继海的“嗨球少年”青训项目相关的张卓毅自由身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依照体育法第九章“体育仲裁”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刚好属于体育仲裁范畴。
再看体育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嗨球少年”这起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体育仲裁渠道案件,首先应该在体育仲裁范畴解决,怎么体育仲裁第一环节,即案件所属的体育组织中国足协的第一级仲裁都还没有完结(正待宣布仲裁结果),就被“嗨球少年”起诉到人民法院,脱离了体育仲裁范畴了呢?
这又是依据的哪条法律呢?
为什么不能走完体育仲裁流程,先由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仲裁,若对结果不服,再上诉到依据体育法成立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呢?
虽然体育仲裁的结果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终审,如果不服,还是有机会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体育仲裁结果要求重新仲裁的,两个要点:1.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误或程序违规;2.有伪造证据、行贿受贿等影响仲裁公平的行为。
但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了以上事实,会判决撤销原仲裁结果,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记住,还是回到体育仲裁的范畴。
所以,孙继海参加的这个模拟体育仲裁比赛,其背后依托的体育仲裁制服,非常重要。
其实,相关类似的判例,法制日报都已经刊登过(图三)。
文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章“体育仲裁”全文摘抄,并将截图放在图二位置,供对感兴趣博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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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裁决体育纠纷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具体组成办法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五条 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六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七条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体育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条 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