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超话]#尊敬的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院长:
本人黄佩红:案号:(2025)冀0434民初4250号。庭审法官封雪,书记员李晓然
现实名投诉本案法官封雪,因原告被诈骗转入王军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被告提供砀山县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内容是被告已全额退还原告,事实被告为了解卡欺骗公安,事后并未退赔,两年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又一次欺骗法院,当庭愿意调解,庭后又返悔,被告的行为目无法律。
封雪法官在202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5)冀0434民初4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 公安机关文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基础:根据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2023年9月28日),已明确认定转入被王军雷账户的64920元“确属受害人黄佩红所有”。且对王军雷排除刑事嫌疑,建议民事诉讼,该说明同时记载,被告为解除其账户冻结,曾向公安机关承诺“主动退还64920元涉案资金至受害人账户”。这一行为本身就是承认收取原告资金不合法,占有该笔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并愿意承担返还义务的直接证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2. 被告恶意行为利用程序拖延履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被告在向公安机关作出全额退款的承诺并成功解冻其账户后,随即拒绝履行承诺,仅返还部分款项,非法占有剩余34920元。更甚者,在法院庭审中,被告再次上演“同意调解”的戏码,但最终又以欺骗法官浪费司法资源。被告这一系列行为——对公安承诺后退款、对法院假意调解——清晰地表明其缺乏解决纠纷的基本诚信,其二,被告利用和她老婆的假发票来作为证据,夫妻之间的交易来非法占有诈骗资金,并企图以刑事程序为掩护,达到其拒不履行民事返还义务的非法目的。法院未对上述关键事实进行审查,简单地将本案移送刑事程序,实为纵容了被告行为。封雪法官的不作为、不负责、懒作为在促使非法占有诈骗成为合法。
1. 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被他人诈骗,与被告王军雷无合法依据占有并拒不返还原告款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原告与诈骗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因财产变动引起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已证实),其作为不当得利人,负有独立的返还义务。
2. 应优先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是否应返还不当得利,是独立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事程序中审理判决。法院驳回起诉,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的途径,适用法律显属错误。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前后矛盾之举,恰恰证明了本案民事纠纷的本质及其恶意拖延的目的。一审裁定未能明辨是非,错误地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退赔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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