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七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贵方于2025年11月24日19:28分于微博平台发布的博文经二次编辑后附带本人微博截图,并配文描述“粉丝更是大开口喊黑称有时间线的说’随便开‘一场蓄谋已久的网暴就这样展开”,通过贵方截图及配文可准确指向我本人对应网名,符合网络名誉权侵权“指向特定对象”的唯一性构成要件。贵方于该博文(含评论区贵方发布的评论)中捏造事实、诽谤本人蓄意展开网bao,截至2025年11月24日21时15分,该博文已合计被互动528条转发、652条评论、3664点赞,已构成对本人名誉的损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在此敬告贵方@芸不困:
请贵方即刻停止对本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该条侵害本人名誉权的博文。
如贵方截至2025年11月24日24:00未删除该侵权博文,本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之各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贵方提起诉讼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法律后果由贵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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