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1-2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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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衣服制造商开始做“巨型吊牌防退货”,尺寸超级夸张的吊牌,就是为了防止很多人薅羊毛的新闻,想想应该学一下“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的论文。
看了这一篇,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雪纯撰写《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
论文提出的背景是《消保法》第 25 条第 1 款明确 4 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第 2 款为兜底条款,规定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退货,但商品性质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商业和司法实践中,激活后的电子产品、黄金等贵金属、珠宝首饰等高价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显著分歧;现有研究多聚焦制度整体构建或 “消费者确认” 这一程序性要件,缺乏对 “商品性质” 的专门解释。
因为文章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消保法》第 25 条第 2 款中的 “商品性质”,即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范围及判断标准。

之所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是因为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制度。反悔权的立法初衷是纠正远程交易中消费者的 “信息弱势”(早期信息不足,如今演变为信息过载);但是,如果某类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无信息弱势(如定作商品、明示瑕疵 / 临期商品),则无需倾斜保护,可排除退货权。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在保护消费者的前提下,法律也要考虑经营者利益,从《消保法》第 25 条第 1 款列举的商品推导,不适用退货的商品可初步分为三类:
1.无消费者信息弱势的商品;
2.退货后价值贬损大、二次销售困难的商品;
3.退货会挤占经营者未来销售机会的商品(如数字化商品易被复制)。

作者还做了实证分析,通过分析主流电商平台(淘宝、京东、唯品会、苏宁)的规则,总结共识与分歧。
其中共识是除法定 4 类商品外,药品、贴身内衣、酒类、保健品、激活后电子产品、黄金、临期 / 瑕疵品、二手 / 竞拍 / 闲置 / 商用商品均被排除退货,但排除理由分四类:
1.拆封影响人身安全 / 品质(如药品、贴身内衣);
2.虽然都被排除,但是理由上存在分歧(如激活后电子产品:京东 / 苏宁以 “价值贬损” 为由,淘宝归为 “商品不完好”;黄金:京东 / 苏宁认为 “非生活消费品”,淘宝以 “价格波动” 为由);
3.不满足《消保法》适用前提(如个人闲置商品的出卖方非 “经营者”,商用商品非 “生活消费所需”);
4.商业模式特殊(如二手、竞拍商品)。
分歧则是珠宝首饰等高价商品是否排除退货,其中淘宝 / 京东未排除,唯品会以 “贵重性” 排除,苏宁易购以 “非生活消费” 排除。

文章就针对实践分歧的部分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激活后的电子产品
司法实践的三种思路:
思路 1:将激活痕迹解释为 “价值贬损较大”,援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 7 条排除退货(但是部分法院质疑 “激活不等于价值贬损”);
思路 2:直接认定激活后 “商品不完好”,援引《消保法》第 25 条第 3 款排除退货;
思路 3:激活后保修期变短导致价值贬损,难以二次销售,排除退货。
论文认为界定 “价值贬损较大”的方法如下:商品使用价值下降至 “难以二次销售且不可复原”,且需考察 “复原可能性”(借鉴欧盟 “床垫案”,电子产品激活痕迹可通过恢复出厂设置复原,仅以此排除退货属扩大解释);
合理路径是激活后保修期变短导致的价值贬损 “不可复原”,可将其纳入 “价值贬损较大” 范畴,排除无理由退货。

二、珠宝首饰等高价商品
经营者抗辩理由:试用受损鉴定难、权利调包风险大。
论文观点如下:
1.试用受损未达 “难以二次销售且不可复原” 的程度(线下试戴风险本由经营者承担,线上试用限度应与线下一致);
2.权利滥用风险不足以剥夺退货权(法律应限制权利行使,而非消灭权利);
平衡方案:参考《德国民法典》“价值补偿义务”,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退货时补偿合理损耗”,而非直接排除退货权。

三、黄金等贵金属
实践排除理由:“非生活消费品” 或 “价值短期波动”。
论文观点:排除退货的正当性:防止消费者投机交易(借鉴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德国民法典》,仅 “价格直接受金融市场波动” 的商品可排除);
不过作者认为应当分类界定,对于纯黄金(金融产品):价格直接受金融市场波动,易引发投机,可排除退货;而对于黄金制品(含加工成本):价格受 “基础金价 + 加工费” 影响,非直接受金融波动,不应排除退货。

综上,论文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最终类型化为四类
1.不会导致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商品(如定作商品、明示瑕疵 / 临期商品);
2.一经试用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难以二次销售 + 不可复原,且需考察复原可能性,如激活后保修期变短的电子产品);
3.退货挤占经营者未来销售机会的商品(如数字化商品);
4.短期内价值直接受金融市场波动的商品(如纯黄金等金融类贵金属)。这一条是作者认为应当新增的。

晚安。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