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税收财产以及发票的公共信用。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本罪是实害犯,而非危险犯。既然是实害犯,就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使国家增值税款遭受损失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主观上必须具有相应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骗抵增值税款的行为,会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一故意内容实际上包含了骗抵增值税款的目的。换言之,骗抵税款的目的不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而是故意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该罪应为实害犯,而非行为犯或者危险犯。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