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刑事立案申请书(故意伤害罪)
申请人:刘光芬,女,身份证:510222197202124046,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干湾村8组,电话:17318487103。系被害人牟文刚的妻子。
被申请人:
1. 何毅(村书记,系牟波表哥);
2. 牟波(前队长);
3. 祝礼娅(牟波妻子);
4. 牟德华(原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派出所指导员,已退休,系何毅姑爷、牟波姨爹);
5. 刘进(牟波侄孙媳妇);
6. 罗杰(牟波侄孙);
7. 高宁(重庆市巴南区分局民警)。
申请事项
1. 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毅、牟波、祝礼娅、刘进、罗杰等人于2025年3月6日共同故意伤害牟文刚致重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共同犯罪)立案侦查;
2. 依法全面收集案涉非法监控、挑衅、策划、围殴及派出所未出警、违规立案等关联证据,查明全案事实,明确被申请人高宁、牟德华的关联责任;
3. 依法追究各被申请人刑事责任,对鱼洞派出所3月6日三次报案未出警、违法立案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启动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4. 监督相关羁押场所保障牟文刚基本医疗权利,依法委托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核心事实经过
被害人牟文刚此前因五年多来的冤假错案被羁押,于2024年12月21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凤城监狱相关领导送回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干湾村8组。自其返家后,以重庆市巴南区分局民警高宁为首的人员,长期在村书记何毅家楼上蹲守在牟文刚家四周安装7个监控设备,对其日常起居实施非法监视,严重侵犯其人身自由与隐私权。
2025年3月6日晚,牟文刚因上述非法蹲守、监视行为,先后三次向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派出所报案,该所却存在选择性执法情形,均未依法出警处置,未能及时制止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随后,牟文刚与村书记何毅电话沟通理论,要求其停止非法监视行为,却遭到何毅恶意挑衅与言语激怒,母亲梁永碧的手机也遭摔坏。
无奈之下,牟文刚于23时14分找队长牟波理论,试图寻求合理解决途径,却再次给牟波妻子祝礼娅对骂的恶意挑衅;23时17分祝礼娅才报警。在牟波等人回来前期村书记就何毅打电话指使牟波准备木棒作为凶器,祝礼娅则电话强令在外喝夜啤酒的牟波立即返回,罗杰指使刘进驾车运送牟波、罗杰前往案发现场地坝。23时28分,牟波、罗杰等人到达现场后,23时30分牟波手持1.2米长湿木棒,罗杰手持1.4米长铁铲,共同对牟文刚实施围殴暴打,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视频里只听到打砸声和牟文刚的惨叫声。
案发后,案涉现场同步监控视频被人为剪辑,关键画面缺失;23时33分鱼洞派出所到达现场,但其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也未能完整留存,给案件事实核查造成阻碍。33:48分警察离开。牟文刚被殴打后先被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却被搁置长达近一小时,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后又被舍近求远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就诊。经该院专业诊断,牟文刚伤情严重,已构成多处重伤,其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
二、伤情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条款对应
经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诊断,牟文刚的伤情具体表现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四、五肋骨骨折、右手第二指被砍断、左胸因牟波(体重约170斤)跪压致挫伤、左手腕挫伤、头皮裂伤累计20余厘米,含三处创口,最长创口缝合九针。上述伤情完全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重伤二级”的具体规定,与相关条款形成明确对应:
1. 关于“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对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 b)款规定:“肩胛骨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结合粉碎性骨折的严重程度,已达到重伤二级标准;
2. 关于“右侧第四、五肋骨骨折”,对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 c)款规定:“肋骨骨折6处以上”,虽本案为2处骨折,但结合其他多处重伤伤情,且骨折已造成胸部功能受损,符合重伤认定的综合评判标准;
3. 关于“右手第二指被砍断”,对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2 a)款规定:“手指离断或者缺失(累计达3节以上)”,右手第二指完整离断,属于肢体残废范畴,明确构成重伤二级;
4. 关于“头皮裂伤累计20余厘米,含三处创口,最长创口缝合九针”,对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 a)款规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厘米以上”,本案创口累计长度已超过标准阈值,且存在多处创口,符合重伤二级认定要求;
5. 左胸跪压挫伤、左手腕挫伤等伤情,虽单独未达重伤标准,但作为整体伤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功能受损,结合前述核心重伤伤情,综合认定牟文刚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明确的“肢体残废、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情形。
三、各被申请人行为关联依据与责任认定
1. 何毅(村书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何毅作为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不仅默许高宁等人对牟文刚实施非法监视,还在牟文刚理论时恶意挑衅、激化矛盾。更为关键的是,何毅主动指使牟波准备凶器,并参与策划围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作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推动了伤害行为的实施,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2. 牟波、罗杰:二人系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牟波在何毅指使下,手持1.2米长湿木棒,罗杰手持1.4米长铁铲,共同对牟文刚实施围殴暴打,直接造成牟文刚多处重伤,其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观故意明显,手段具有一定暴力性,应承担直接刑事责任。
3. 祝礼娅(牟波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祝礼娅在牟文刚前往家中理论时恶意挑衅,引发冲突,又电话强令牟波返回,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联络、协助作用,为围殴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4. 刘进(牟波侄孙媳妇):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刘进受牟波指使,驾车运送牟波、罗杰前往案发现场,为伤害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交通便利,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虽未直接参与殴打,但对伤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辅助作用,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5. 高宁(重庆市巴南区分局民警):其行为与本案伤害结果存在间接关联,涉嫌滥用职权与非法监视。高宁作为公安民警,理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却为首组织人员长期蹲守牟文刚家,安装7个监控设备实施非法监视,严重侵犯牟文刚的人身权利与住宅安全。其非法监视行为是引发后续矛盾冲突与围殴事件的重要诱因,且其身份特殊,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涉嫌滥用职权,请求依法核查其责任,若查实存在参与策划或纵容伤害行为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牟德华(原鱼洞派出所指导员,已退休):其行为涉嫌利用原职务影响干预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牟德华作为原公安民警,且系何毅、牟波的亲属,在得知双方矛盾后,未依法劝解疏导,反而可能利用其原职务关系为相关人员提供庇护或不当协助,导致鱼洞派出所在处理报案时存在不作为、违规立案等情形,间接助长了伤害行为的发生。请求依法核查其是否存在干预司法、包庇纵容等违法行为,若属实,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证据与线索提交规范
为确保案件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申请人已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与线索,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具体如下:
1. 医疗诊断类证据: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就诊记录、伤情诊断报告、伤口缝合记录及伤情照片,原件备查,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该组证据直接证明牟文刚的重伤伤情及治疗情况;
2. 报案记录类证据:牟文刚2025年3月6日三次向鱼洞派出所报案的通话记录、梁永碧(母亲)手机截图,注明截图时间、来源,该组证据证明牟文刚已依法履行报案义务,鱼洞派出所存在未出警的不作为情形;
3. 冲突关联类证据:牟文刚与村书记何毅含挑衅时段的通话记录,该组证据证明何毅的挑衅行为;
4. 现场监控类证据:围殴现场“地坝”的监控线索,即刘进2025年3月14日提供的相关凭证,注明凭证来源、提供人联系方式,该组证据虽存在剪辑情况,但仍能反映部分现场情况,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完整监控视频;
5. 办案笔录类证据:办案机关对何毅、牟波、祝礼娅、刘进、罗杰制作的询问笔录,申请公安机关调取原件核对,并注明调取申请理由,该组证据可核实相关人员的陈述与案件事实的一致性;
6. 关联线索类证据:各被申请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运营商详单;刘进驾车出行轨迹,申请公安机关调取车辆行驶记录仪数据及交通监控记录,该组证据可证明各被申请人之间的联络情况及出行路线,还原案件策划与实施过程。
五、程序性问题与监督请求
1. 鱼洞派出所未依法出警的不作为问题:2025年3月6日晚,牟文刚三次向鱼洞派出所报案,明确告知自身面临的人身威胁,但该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履行出警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行为导致矛盾未能及时化解,直接造成伤害后果扩大,请求重庆市公安局依法核查涉事民警的责任,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鱼洞派出所违规立案的程序违法问题:鱼洞派出所在未收到祝礼娅合法报案回执,且无局长、副局长签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牟文刚以“寻衅滋事”受案、立案,并采取传唤、拘留、逮捕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程序的相关要求,属于违法立案。请求重庆市公安局依法撤销该错误立案决定,监督鱼洞派出所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3. 检察机关违规采信证据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牟文刚寻衅滋事一案中,采信无时间戳的疑似伪造图片作为证据,且在开庭前会议才提交与受案主体不符的报案回执,涉嫌违规采信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采信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办理,同时将相关情况移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启动司法责任核查。
具体请求
1. 依法对被申请人何毅、牟波、祝礼娅、刘进、罗杰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共同犯罪)立案侦查,对高宁、牟德华的关联行为开展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2. 对各被申请人采取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其串供、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确保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3. 依法调取案发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各被申请人之间的通话详单、刘进驾车出行轨迹等关键证据。
4. 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牟文刚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重新鉴定,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5. 依法将案件立案情况、侦查进展、鉴定结果等重要信息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申请人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毅、牟波等人共同故意伤害牟文刚致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高宁、牟德华的关联行为涉嫌违法违规,亦应依法核查处理。鱼洞派出所存在的未出警、违规立案等程序性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被害人牟文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秩序,恳请公安部刑侦局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医疗权利。申请人坚信,在公安部刑侦局的公正处理下,本案必将得到合法、公正的结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有效维护。
此致
公安部刑侦局
申请人:刘光芬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