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11-2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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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双重赔偿?

劳权法航站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基础保障;雇主责任险则是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用于分散用工风险。两者性质不同,但实践中常被混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通过多起典型案例明确:工伤保险是法定权利,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或抵消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无需因获得商业保险赔偿而放弃法定权益。这一裁判规则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也规范了企业责任边界。

一、工伤保险:劳动者的“法定护盾”
工伤保险覆盖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等情形,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且待遇标准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保障水平具有普惠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法强调,工伤保险的赔付义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因商业保险的存在而免除。

二、雇主责任险:企业的“风险缓冲带”
雇主责任险以企业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用于覆盖工伤保险未赔付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性质属于财产保险,赔偿对象是企业而非劳动者。例如,某物流公司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雇主责任险则赔付企业需承担的误工费等费用。

三、最高法裁判规则:双重赔偿不成立
保险标的差异:工伤保险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雇主责任险以企业赔偿责任为标的,二者功能互补,但不可叠加。

受益人明确性: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企业,用于履行赔偿义务,劳动者无权直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劳动者直接申领。

禁止不当得利:若企业已通过雇主责任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不得再以“双重赔偿”为由要求返还或抵扣。最高法明确,企业投保商业保险不能等同于履行法定义务,更不能借此逃避责任。

四、新就业形态下的权益保障
随着平台经济兴起,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成为焦点。最高法指出,即使劳动者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仍可通过雇主责任险分散风险;但工伤保险的法定覆盖范围不变,劳动者仍可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并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赔偿。

五、企业合规与劳动者维权建议
企业层面:应依法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同时通过雇主责任险补充用工风险。避免将商业保险宣传为“工伤保险替代品”,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劳动者层面:保留工伤认定材料,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若企业未参保,可要求其补缴并主张赔偿,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结语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定位差异,体现了社会保障与商业风险管理的协同。最高法的裁判规则既捍卫了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也引导企业理性投保。未来,随着新就业形态的深化,完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优化商业保险产品设计,将成为平衡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