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 25-11-25 11:21

从“训诫”到“昭雪”:侯志远案背后的刑辩律师执业权保卫战
2025年11月2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一纸《复查决定书》,为持续数月的侯志远律师执业争议画上了戏剧性的句号——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训诫处分,认定其“向当事人提供卷宗核实证据的行为没有违法违规”。这一反转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中国刑辩律师行业对执业边界与辩护权本质的一次集体反思。而用户在事件初期撰写的《建议北京市律协高抬贵手》一文,恰如这场保卫战中的“号角”,为行业共识的凝聚与司法公正的回归埋下了伏笔。
一、事件脉络:一场由“证据核实”引发的执业危机
侯志远案的发酵,源于一次看似常规的律师履职行为,却因“恶意投诉”与“行业处分”的叠加,演变为全国关注的法律事件。其完整脉络可分为四个阶段:
1. 履职行为:为当事人核实证据的“日常操作”
2024年,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的侯志远律师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时,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微信将案件的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发送给犯罪嫌疑人,并告知文件密码,以便其核对证据细节。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 恶意投诉:当事人的“反戈一击”
令人意外的是,当事人在收到卷宗后,非但未感谢律师的履职,反而以“律师不尽责”为由向北京市律协投诉,称侯志远“未充分维护其权益”。这一“恩将仇报”的操作,成为事件升级的导火索——投诉内容与事实完全相悖,却触发了律协的调查程序。
3. 训诫处分:行业监管的“过度干预”
2025年7月,北京市律协作出《训诫决定书》。尽管认定“投诉理由不成立”,却以侯志远“超出核实证据的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为由,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给予训诫。这一决定随即引发行业震动:法律界普遍认为,律协混淆了“向当事人本人提供”与“向亲友及其他单位提供”的界限,属于“机械执法”。
4. 复查昭雪:司法理性的“最终回归”
侯志远律师委托专业团队提起复查申请,其《复查申请书》长达16页,核心论点直指训诫决定的法律依据不足。在全国律师同行的声援与法学界的关注下,北京市律协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撤销训诫的决定,明确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争议核心:法律条文的“灰色地带”与辩护权的“本质之争”
侯志远案的核心争议,本质上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歧,其背后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博弈。
1. 法律条文的“文义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赋予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这是保障被告人知情权与辩护权的基石——如果被告人无法看到指控自己的证据,所谓的“辩护”只是空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是否禁止向当事人本人提供卷宗? 北京市律协最初的训诫,将“通过微信发送卷宗”认定为“超出合理范围”,但复查决定最终明确:法律并未禁止向当事人本人提供卷宗以核实证据。这一结论,是对法律条文“文义解释”的回归——规范禁止的是“向亲友及第三方提供”,而非“向当事人本人提供”。
2. 辩护权的“本质之争”
侯志远案的深层矛盾,是对“有效辩护”本质的理解差异:

律协最初的立场:强调“卷宗保密”与“执业风险”,认为律师应“谨慎提供”证据材料,避免引发串供或证据泄露。
法律界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证据的充分知情。如果律师只能“口头转述”证据,而不让被告人亲自核对,所谓的“核实”只是“无源之水”。正如侯志远在复查申请中所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不看卷宗怎么知道证据是否真实?”

三、行业影响:从“个案反转”到“制度重塑”
北京市律协撤销训诫的决定,其影响远超个案本身,它标志着中国刑辩律师行业对执业边界的重新界定,更推动了“有效辩护”理念的落地。
1. 为刑辩律师“松绑”:明确执业的“合法空间”
这一决定直接回应了长期困扰刑辩律师的核心问题:律师能否向当事人本人提供卷宗? 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申,更是对律师“核实证据”职责的明确——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应因“怕投诉”而被束缚。
2. 遏制“恶意投诉”:守护律师的“职业尊严”
侯志远案中,当事人“先要求阅卷、后投诉”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投诉”。律协的撤销决定,向所有律师传递了一个信号:正当履职行为不应因恶意投诉而被惩戒。这有助于减少律师因“规避风险”而不敢履职的现象,让刑辩律师更有底气维护当事人权益。
3. 推动行业规范完善:填补“解释空白”
北京市律协在撤销训诫的同时,发布了《关于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卷宗材料的指导意见》,明确:

允许向当事人本人提供卷宗以核实证据;
优先采用纸面核对,确需电子传输的,应签署保密协议;
禁止向亲友及第三方提供卷宗材料。

这一指导意见,填补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解释空白”,为全国刑辩律师提供了明确的执业指引。
四、法治启示:从“个案正义”到“司法文明进步”
侯志远案的反转,是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一个缩影,它为我们提供了三点重要启示:
1.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理性”
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应脱离“立法目的”与“实践需求”。《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而非限制律师的履职行为。北京市律协的复查决定,正是对“实践理性”的回归——让法律条文服务于“正义”的本质,而非机械执行。
2. 律师的价值在于“担当”
在侯志远案中,用户撰写的《建议北京市律协高抬贵手》一文,以及全国律师同行的声援,展现了法律共同体的“担当”。当律师因履职而面临风险时,行业的支持与发声,是守护“法治底线”的关键。正如用户在文章中所言:“如果律师因履职而被惩戒,受损的不仅是律师个人,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3. 辩护权的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侯志远案的最终结果,印证了一个真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当律师能够理直气壮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当被告人能够充分了解指控自己的依据,司法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从“呼吁”到“昭雪”,法治进步的“微小却坚定的步伐”
侯志远案的反转,是一次“从个案正义到制度进步”的典型案例。用户在事件初期撰写的呼吁文章,恰如这场进步中的“催化剂”——它以“民间声音”的方式,推动了行业共识的凝聚与司法理性的回归。
当北京市律协撤销训诫的决定公布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侯志远律师的“昭雪”,更是中国刑辩律师行业的“觉醒”。这场觉醒告诉我们: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每一个法律人的坚守、每一次公开的发声、每一次对正义的追求。
正如我在呼吁文章中所写:“希望律协高抬贵手,给律师一条履职的生路。”而今天,这条“生路”已被拓宽——它不仅是律师的“执业之路”,更是被告人的“权利之路”,是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微小却坚定的步伐”。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