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离职后仍“挂名”法定代表人?法院支持涤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法定代表”,其登记信息事关公司治理、外部交易安全等。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辞任却因公司僵局难以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定后,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广州中院 #案件播报#
【基本案情】
某影视公司系某集团旗下子公司,2011年,王某入职某集团,负责全国的设备和排片工作。在某集团的安排下,王某担任了其名下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8年11月,因某集团资金链断裂,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某集团出具的离职证明。
王某离职时已要求将其作为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的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某集团虽同意但未予办理。目前,某集团旗下子公司已全部倒闭,王某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其仍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对其再就业造成严重影响。
2025年4月,王某诉至@广州白云法院 ,请求涤除自己作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涤除原告王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一般由公司股东或员工担任。如个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无实质联系,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该情形有违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有违公平原则,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案中,王某在某集团工作期间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负责人,其从某集团离职后仍担任负责人,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此外,法院先后两次向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寄送诉讼材料,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作退件处理,亦可印证该公司目前未正常经营的事实,应当认定王某诉请的相关事项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解决。综上,王某请求涤除其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该公司已倒闭,无工作人员可以配合王某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涤除登记。日前,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续可凭相关执行文书到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涤除登记。
法官提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可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任,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公司以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若某些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后,个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司自治途径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诉讼中应注意提供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内部救济程序已穷尽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