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8参考答案#决战考研#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2015-60,非/分析)
[参考答案]
(1)2012年4月28日。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自成立时即发生效力。
(2)①一般保证。因为双方约定,债务人乙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丙负责偿还,包含先由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意思,构成一般保证。②否。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否。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乙的同意,自通知债务人时即对其发生效力,故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会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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