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1-26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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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以下简称“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一个罪名。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但“已满14周岁”只是本罪的界限要素,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如果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但确实以为对方已满14周岁的,也成立本罪。

2.本罪的主体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是,并不是只要存在看护、教育、医疗等行为外观,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只有对少女的身心健康具有实质性的监护、指导等作用的职责的人员,或者说行为人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条理等对少女的健康成长具有某一方面的“职责”,使得少女在相关领域对行为人形成比较稳定的依赖关系时,行为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少女在一两次就医后自愿与医务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医务人员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少女的某种疾病较长时间依赖医务人员的治疗,则该医务人员与少女形成了依赖关系,可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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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