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让不少人感到更害怕了……
因为,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致伤致死惨剧,本该重刑,结果却屡屡用“家暴”来减轻刑罚。
家人之间的伤害,明明是应该从严从重处罚的:一、家人之间,本应比对外人更亲近、宽容与关爱;二、家人之间,因为没有戒备,且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暴力伤害与虐待来得更容易(必须禁止)。
然而,现实却让人胆寒:当暴力甚至致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加害人往往因为“家人”这一身份得到从宽处理,部分判决也的确出现量刑畸轻的现象。
这不禁让人质疑:为何以爱为名的关系,反而成了减轻罪责的借口?
如今,就连婚前同居都要被列为“家庭成员”了,大家担心也很正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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