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1-26 10:18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不赞成这个观点,这属于对虐待罪犯罪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做的类推解释。

对此前发生的北大法学院女生包丽自杀前男友牟林翰被判虐待罪(3年2个月)一案,以及类似的女朋友自杀男朋友被判虐待罪判例,我都是持反对态度。

1.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超出国民可预测范围,否则就是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易言之,如果一个解释结论已经逾越文字射程的界限,将造成国民行为的萎缩。

将“稳定同居人”解释为“家庭成员”,我认为是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并非一律被禁止,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允许存在的。但是,上述解释结论显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刑法解释的目标是释明刑法用语的真正含义,给法律适用者以明确的指导和参考。如果解释的结果是导致形成新的“困惑”,甚至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这将是一个糟糕的解释结论。

试问:何为“稳定同居”?何为“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人”?这是否会形成新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局面?这是否会造成各地做法尺度不一?我的担心并非多余。此外,稳定同居与事实婚姻该如何区分?如果稳定同居的人之间可以成立虐待罪,那么,在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稳定同居,是否成立重婚罪?就像很多司法解释的本意和宗旨是对司法适用的解释,但往往又都会采用“其他严重的情节”、“其他恶劣的情形”等兜底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广义而言)粗糙的表现,将造成新的司法适用困境。

3.普通国民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并非都是阅读立法和司法解释,而是从典型案例、热点判例中“知其一二”。将稳定同居的人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会带来诸多民事方面(尤其是财产方面)的问题?是否会对年轻人今后的择偶观、生育观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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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