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新周刊 |信托爆雷银行“保管”责任几何? 民生信托案引发业界热议】一例知名银行因所保管信托产品出现纠纷而被判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的判决,近期引发业内的探讨。商业银行的这项业务职责边界何在?未来何去何从?http://t.cn/AXL07EBf
2025年9月下旬,北京金融法院对民生信托一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诉民生信托及保管人招行北京分行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民生信托赔偿投资人损失360余万元,同时酌定保管银行在4%投资本金范围内,对民生信托的上述债务向投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年来,商业银行因所托管私募基金产生兑付纠纷而被判担责的案例已经有一些了,但信托领域比较罕见。在此前的判例中,托管银行承担的多是补充赔偿责任,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比较少。”一位关注银行托管业务及纠纷处置的城商行人士对财新说。
自2018年上海“阜兴案”开始,不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责任的理解就存在分歧,焦点问题在于管理人出现异常时,托管人是否需要承担管理人的部分职责。
宁波仲裁委员会原仲裁员储江南等人2023年撰文提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为,当管理人出现异常时,托管人需要承担管理人的部分职责,并对托管人职责作了扩大解释;而银行监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则持否定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