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适用范围# 【#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受到广泛关注,并登上热搜榜首,也引发关于“婚前同居如何认定?是否牵扯到财产权和继承权?”等问题的讨论。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近日也有关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类似表述。那么“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该如何理解?情侣吵架会被误判为家暴么?对于网友关心的上述问题,日前红星新闻采访了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事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和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贺海燕。
杜志红表示,这一认定并非突破《民法典》,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民法典》明确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此次认定是检察机关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当前婚前同居普遍,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如女孩遇到渣男,可以随时选择抽身而退。
贺海燕同样表示,此次最高检的表态,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具体案情背景下作出的专业解读,旨在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非对现有法律概念的随意扩张或颠覆性改变。
一种观点称“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结婚证还有啥用?女孩遇到渣男想抽身,反而可能被这模糊身份绑住,维权更难”。对此,贺海燕表示,这种认定有着严格的边界和前提条件。它不会轻易适用于普通的、短暂的恋爱关系或偶然的同居行为。只有当双方形成相对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存在一定经济依赖、情感依附或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双方有结婚的意愿,才可能被考虑纳入。因此,将其简单地推广到所有未婚同居甚至恋爱关系中,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
有声音提到,婚前同居应该如何确定?有哪些考量因素?如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情侣如果分手,是否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对此,杜志红表示,婚前同居认定核心是 “稳定共同生活事实”,并非简单以时长一刀切,而是综合三个维度判断。一是居住稳定性,需长期固定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常以三个月以上为参考,核心是 “稳定存续”),而非短期合租或偶尔同住;二是经济关联性,存在共同承担房租、日常开销等相互扶持的经济往来;三是生活交融性,包括见过双方家人、有共同组建家庭意愿,或精神上相互依赖、事务上相互照料,形成事实上的生活共同体。同时需明确,该认定仅为适配《反家庭暴力法》及虐待罪、遗弃罪的适用,不改变同居财产规则。未结婚则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所有,若需财产保障,婚姻仍是法定途径。http://t.cn/AXLOKTv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