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认定有效吗?
看到很多同行都在转最高检说的“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对此我持有疑问。这是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现行立法体制,最高检并没有单独的立法权。
对于婚姻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首先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作出立法解释来加以补充。在有上述法律的基础上,最高法最高检也可以联手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唯独最高检的单方认定,没有立法效力。 http://t.cn/R34Zt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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