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这个标题太容易让人误解也完全没有表达出新规本义。我给大家通俗解释一下:把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针对的是【虐待罪】,因为法律判定施害者是否触犯虐待罪的必要条件就是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也就是说是把婚前同居关系的人群纳入了虐待罪法条的保护范围之内。
譬如A和B婚前同居但A长期打/精神控制/冷暴力B,依据之前未认定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如果B未达到轻伤标准,那A大概率会无罪释放;如果B达到轻伤标准,那A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后,即便B未达到轻伤标准,也可以依据虐待罪追究A责任。如果B达到轻伤标准,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且这种对婚前同居的认定不会影响财产分配继承权等等婚姻内的权益判定。
其实我认为这样绕一大圈把婚前同居关系划入虐待罪中倒不如直接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让虐待罪不仅仅适用于家庭成员关系。但立法没做修改前这也算某种“平替”。
而我们的担心就是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会影响量刑过轻,这种对执法者的不信任也是这么多年和稀泥和出来的。如果真想让反家暴走出一大步,那就必须把处罚和量刑严厉起来。
反家暴目前最需要的不是扩大法律覆盖半径但轻轻一巴掌,而是给每一个冒头的施害者重重一枪的示范,就像“杀人偿命”一样具有威慑力的印章把“家暴坐牢”印在每个人脑子里。
(关于法律解读部分是看了具体内容查了资料自己理解的,但本人非专业法律人士,有补充或者错误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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