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en_shi 25-11-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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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近的一些司法新概念我给大家做个解释。我在刚开始写案例的时候,遇到了一个很好的老师,她当时就给我讲了很多司法案例的写作方法。在案例写作当中,要把对象当作法学的学生。这些学生眼里,司法系统就是一个根据法条执法的机器。写案件的逻辑应该是法条怎么规定,套着法条细节性的讲清楚案件审判是多么的合法。

但是你真的站在司法系统领导的角度,法律就是解决问题的工具,所谓的自由裁量,本质上就是先有一个需要的结果,再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的去开发新的“工具”。

而这类案例最难写,因为要向大众解释为什么“新工具”好,有这个新工具在方便执法者处理问题的同时,对民众也很好。

最近的新工具,就是“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那么这个新工具第一次使用或者说是为什么案件开发的?

是包丽案。

整个事情很简单。两个北大的学生谈恋爱,但是家庭条件差距很大。男方父亲很年轻就是厅级高官了,女方家里单亲家庭。所以男方是时刻准备和女方分手的,大家看到的案例里说男方嫌弃女方非处女,纯粹就是个分手的理由。道理很简单,这男的真到了30岁,他爹要是给他相亲找个部长的女儿,借他个胆子都不敢嫌弃人家非处女啊。结果就是等到这个男的去走支教保研路子和女方分手的时候,女方自杀了。

案件出来之后,需要给这个男的判刑,但是也没准备真的去重判。司法上找不到判刑的理由,因为类似这种年轻人分手自杀的案子实在是太多太普遍了,之前一直都是不涉及刑事的。而且最关键的是这些年轻人年龄没到,我国男性要年满22岁才能领结婚证,找不到法条啊。

所以根据这个案件,就开发出了一个新工具叫“婚前同居”。

这个婚前同居并不是男方或者女方自己去认。比如包丽案中女方当时已经死了,男方要是知道婚前同居能判虐待罪也肯定不会去认婚前同居。所以是执法者“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婚前同居。

认为属于,双方虽然没血缘也没夫妻关系,就可以认定成家庭成员,接着套到虐待罪里面判刑。

事情刚出来的时候,像一些专家判断都是这类方案只用一次。因为类似年轻男女自杀的案件太多了,更不要说为了规避夫妻共同财产不肯领证同居的案例了。但是从目前来看,肯定是觉得这个工具很好用,所以要全面推广。

工具在这里,基层怎么用,就是看基层的创造力了。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