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5大疑问#】#婚后出轨同居不一定算重婚#11月26日,“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登上热搜,引发关注。有网友对该项变化表示担心,认为此举是否会造成“重罪轻判”的情况,是否会有可能发生?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等产生影响?针对这些疑问,@封面新闻 记者邀请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进行了解读。
第一:什么是“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贺海燕:关于“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具体认定,虽然目前尚未公布详细的量化标准,但个人认为,基于事实认定原则,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具有家庭功能和相互扶持的生活共同体为核心判断指标。
第二:此次明确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贺海燕:最高检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体现在刑事追责的精准化上,它成功破解了虐待罪适用中的“口袋难题”。从此,施暴者对同居伴侣实施精神虐待的行为,完全契合虐待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得以直接援引该条款进行定罪量刑,无须再寻他途。此举不仅大幅提升了刑罚的威慑力和针对性,更让刑事司法的利剑能够精准地刺向这类曾经逍遥法外的犯罪行为。
第三: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是否会造成“故意伤害罪”降格为“虐待罪”?
贺海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本质区别,比如,在犯罪主体上,故意伤害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为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而虐待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两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证据和事实准确定性,避免不当降格处理。
第四:对于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等会产生哪些影响?
贺海燕:最高检此次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和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范畴,其法律效力主要限于人身权利保护领域,特别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与刑事追责,并不当然扩展至民法上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或继承制度。
第五:婚后出轨同居算不算重婚?
贺海燕:单纯的“婚外出轨同居”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http://t.cn/AXLTRqGd http://t.cn/AXLHmk2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