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台CT 25-11-2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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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成功破解,而是强行扩大解释。

昨天有个自称是“法官”的网友说,“实际上,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而是我国法律体系早已确立的规则。”

他列举的两条法律法规分别是,《反家庭暴力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理由是,《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开篇即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

听起来像模像样,但这完全就是胡乱解释。

因为,这两条法律法规说的很清楚,同居伴侣和家庭成员是两个概念。

家庭成员的定义,自始至终都是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虐待罪的够罪要件是什么?

虐待家庭成员。

虐待同居伴侣,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虐待罪。

无论是包丽案,抑或是苗某案,最后能定罪,都是司法机关擅自扩大解释的结果。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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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