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业主欠缴物业费停运电梯##不满物业服务能拒交物业费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一小区业主向媒体反映,该小区物业公司在13部电梯上贴了封条,导致电梯停运,多位高层老人无法爬楼梯,业主生活深受影响。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表示,电梯作为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属业主共有,业主依法享有使用权,而物业公司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的法定义务。同时,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则,需定期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登记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和按时年检的法定责任,相关费用应从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与部分业主欠费无直接关联。
至于业主以“服务不满意”为由直接拒交全部物业费,法律难以支持。依据民法典,物业公司按约定及规定提供服务后,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无需接受或不满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仅当物业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主要服务义务时,业主才可能部分或全部拒交,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服务存在符合法定程度的瑕疵,且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http://t.cn/AXLTTiY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