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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8 10:15 微博认证: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中俄投资协定》逐条解读:你的跨境投资安全网(下篇)
作者:司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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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俄投资协定》与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异同对比
中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施行)作为国内规范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与《中俄投资协定》在保护跨境投资权益的目标上一致,但在适用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形成“国际条约+国内法”的双层保障体系。
(一)相同点:核心保护原则一致
1、非歧视待遇原则:二者均确立了“国民待遇”核心原则。《中俄投资协定》第3条要求缔约双方给予对方投资者“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外商投资法》第4条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负面清单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准入阶段即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二者在“公平竞争”理念上高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2、征收补偿的底线保障:《外商投资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虽然未明确“市场价值+LIBOR利息”标准,但“公平、合理补偿”的底线与《中俄投资协定》的“充分补偿”原则本质一致,为协定在国内的适用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6条)。
3、利润汇回的自由保障:《外商投资法》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这与《中俄投资协定》第8条的“自由转移”条款完全匹配,消除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资金流动规则上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8条)。
(二)不同点:规则适用的差异化特征
对比维度上,《中俄投资协定》仅适用于中国与俄罗斯两国投资者的跨境投资(中国投资者在俄投资、俄罗斯投资者在华投资)。后者适用于所有外国投资者(包括俄罗斯及其他国家/地区投资者)在华的投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市场价值+LIBOR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具有可操作性,覆盖资金时间成本原则性规定:“公平、合理补偿”,未明确具体计算方法(如市场价值、利息等),需结合国内配套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
争端解决机制上提供“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选项,投资者可绕过东道国国内法院,直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裁决具有跨境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10-13条)。而后者以“国内争端解决”为主,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争议需先通过协商、行政复议等国内程序解决;仅在涉及国际条约义务时,才可依据条约启动国际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
前者投资定义范围采用“宽泛投资定义”,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等,覆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1条),后者采用“列举式定义”,明确投资包括“新设、并购、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投入等”,范围与协定基本一致,但在“预期收益权”等无形资产的界定上更依赖司法实践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三)协同效应:双层保障体系的构建
《中俄投资协定》与《外商投资法》并非相互替代,而是形成“国际条约细化标准+国内法落地实施”的协同关系。例如,协定明确的“市场价值+LIBOR利息”征收补偿标准,为《外商投资法》“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而《外商投资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又为协定项下的投资待遇条款提供了国内法执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6条)。对于俄罗斯投资者在华投资,其既享有《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国内法保护,又可在遭遇征收、利润汇回限制时,依据《中俄投资协定》主张更具体的权益;对于中国投资者在俄投资,协定则为其提供了超越俄罗斯国内法的“额外保护”。尤其在争端解决环节,国际仲裁机制能有效规避俄罗斯国内司法风险,例如俄罗斯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的审查虽存在程序繁琐等问题,但基于中俄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符合公约标准的仲裁裁决仍能得到较好执行 。
三、对中俄跨境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基于《中俄投资协定》的条款解读与对比分析,结合实务案例,中俄跨境投资者可从以下三方面利用“安全网”保障权益,同时应对跨境投资中的合规与执行挑战。
(一)投资前:嵌入协定条款,锁定权益保障与争议解决路径
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将《中俄投资协定》的核心保障规则与争议解决安排明确嵌入合同,形成“双重保障”。
1、明确权益保障标准:在能源、矿业、物流等易涉及征收的领域,需直接约定“征收补偿适用《中俄投资协定》第6条,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加计LIBOR(或其替代利率)计算的利息”,并预先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择范围(如国际知名评估公司或中俄双方认可的机构)。例如,中国企业在俄投资远东金矿项目时,可在协议中注明无形资产(如采矿权、预期收益)的评估方法,避免后续争议。
2、精准约定争议解决机制:需避免“管辖约定失误导致执行困境”的问题,优先选择具有国际公信力且裁决易执行的仲裁机构,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并明确约定“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双方境内执行”。同时,可结合协定创新的专设仲裁庭机制,约定“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组成模式,提升裁决的中立性与效率。
3、开展全面合规尽调:投资前需通过权威渠道获取东道国政策与企业资信信息,如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企业信用报告、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国别投资指南等,重点核查目标领域是否属于“战略资产”(如俄罗斯矿业中的联邦级矿藏),避免因准入合规问题丧失协定保护资格。
(二)投资中:留存证据链条,动态响应政策与市场变化
投资运营阶段需建立“证据留存+风险预警”双机制,确保权益主张有迹可寻。
1、留存核心权益证明文件:针对无形资产,需妥善保管特许经营协议、独家合作合同、政府批复文件等;针对资金流动,需留存利润分配决议、外汇汇出申请及回执、银行结算凭证等,尤其在使用本币结算或跨境数据传输时,需保存符合协定要求的交易记录。例如,中俄跨境电商企业需留存商品信息互通与支付数据凭证,作为利润合法性与汇回依据。
2、依托联合机制监测风险:借助中俄投资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发布的报告,实时跟踪东道国政策变动(如外汇管制、行业监管调整)。若东道国出现短期政策波动,如俄罗斯对非必要外汇支出实施限制,可依据协定“非歧视性”原则,向本国政府(如中国商务部)及东道国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说明,证明项目属于“重点合作产业”,申请豁免限制。
(三)争议时:分层推进维权,优先利用协定与国际规则
争议发生后,应按照“协商优先、仲裁兜底”的逻辑,结合协定规则与国际公约高效维权。
1、协商阶段援引协定主张权益:在征收补偿或利润汇回争议中,需第一时间出具合同中的协定适用条款、资产证明文件及评估报告,明确要求对方履行“市场价值补偿+利息支付”或“无延迟转移”义务。例如,俄罗斯投资者在华遭遇补偿标准争议时,可直接提交中、俄、国际三方评估报告,依据协定第6条主张无形资产补偿。
2、仲裁阶段强化证据与法律依据:启动国际仲裁时,需以《中俄投资协定》条款为核心法律依据,辅以投资协议、履约证据、东道国政策文件等,重点论证对方行为违反“非歧视待遇”“充分补偿”等义务。同时,可引用同类案例(如中国企业在俄能源项目补偿案)的裁决逻辑,提升主张的说服力。
3、执行阶段依托公约与双边协作:仲裁裁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履行,需立即依据《纽约公约》向东道国法院申请执行,并通过本国驻东道国使领馆或商务部门协助推进。例如,中国企业可凭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裁决,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争议法庭申请执行,援引中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加速程序推进 。
四、结论与展望
《中俄投资协定》通过“市场价值+LIBOR利息”的征收补偿标准、“无延迟转移”的利润汇回规则及中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为中俄跨境投资者构建了双向平等的权益“安全网”。该协定与中国《外商投资法》形成“国际条约细化标准+国内法落地实施”的协同体系:协定为国内法的原则性规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国内法则为协定的执行提供了本土化的法律支撑,二者共同破解了“国际规则落地难”“国内保护标准不一”等问题。
从实践来看,中国企业在俄能源项目、俄罗斯企业在华物流项目等案例均验证了协定的实务价值,而中俄在数字经济、北极开发、绿色能源等新兴领域的合作扩容,更凸显了协定的适配性。未来,随着全球利率体系调整,双方可进一步明确LIBOR退出后的替代利率(如SOFR)适用规则;针对数字贸易与绿色投资,可细化跨境数据流动、绿色资产评估等配套条款,使“安全网”更贴合新合作场景。
对于中俄投资者而言,唯有深入理解协定与国内法的衔接逻辑,在投资全流程中主动嵌入保障条款、留存证据、精准维权,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权益保障,最终推动中俄投资合作从“规模增长”向“质量提升”跨越,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注入稳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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