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分手会被“分家产”?解读来了】11月25日,最高检在主题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认定方式在网络上引发了疑惑,有网友提问,分手会不会产生类似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
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对此进行了解读:其法律效力主要限于人身权利保护领域,特别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与刑事追责,并不当然扩展至民法上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或继承制度。《民法典》对“家庭成员”的界定较为严格,法定继承人范围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同居关系即使被认定为反家暴语境下的“家庭成员”,也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不能自动享有配偶身份所附带的财产共有权、法定继承权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请求权。
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事实”,虽然目前尚未公布详细的量化标准,但贺海燕认为,基于事实认定原则,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具有家庭功能和相互扶持的生活共同体为核心判断指标。双方生活共同体的时间持续性和稳定性、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支持、对双方关系的社会认可度、双方是否有结婚意向等因素,都是需要综合考察的因素。贺海燕强调,此处的“婚前同居”特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稳定共同生活,一般性的恋爱同居不在此列。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Lm6Y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