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说法
25-11-28 14:53

当事人近亲属对刑事案件不服,多次信访,河南省汤阴县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把人拘留十天,罚款五千元。这个处罚令人匪夷所思:
1.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如果诉求得不到解决(比如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也只能反复申诉、信访,地方司法机关解决不了,常常会申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几乎所有冤假错案的纠正路径都是如此,这能说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申诉信访秩序吗?如果法院认为他的申诉、信访是重复的、越级的,做好引导和释法说理甚至不支持他的诉求即可,怎么能上升到拘留、罚款的程度呢?司法机关如何确保当事人及其家属申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一定是错的?万一案件以后得到纠正,是不是说明这个司法拘留是错的?
2.适用诉讼法所处罚的行为,都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庭审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扩展到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法院裁判不服的信访行为。如果扩大适用范围,将导致司法权的任意扩张,从而侵蚀公民权利,值得警惕。
3.对刑事判决不满的信访行为,无论如何也与《民事诉讼法》无关,该拘留决定是否存在随意适用法律?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