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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8 18:37

在法院授意下,与“原告”勾结做虚假诉讼,
——记黑龙江省望奎县法院串通原告做虚假诉讼之事实
尊敬的绥化中院王洪亮院长、望奎县法院闫立恒院长:
我是(2023)黑1221民初1217号案件的被告岳艳,现就该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情形,紧急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司法纠错程序。
一、基本情况
本案系王鹏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望奎县法院作出(2023)黑1221民初1217号判决,我不服提起上诉,绥化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司法公正的情形。
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审理程序违法:法官王宗英故意隐匿关键证据,改变诉讼主体,纵容原告与证人远程串通作证,未依法阻止虚假证言;送达程序、庭审笔录核对等环节均存在违法情形。
2. 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已明确认定王鹏无任何证据证明与我存在借款贷关系,故意曲解“认可”与“自认”法律概念,仍维持原判,这一认定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
3. 涉嫌虚假诉讼:王鹏在无借据、无实际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三、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严重违法情形,我恳请二位院长:
1. 立即启动司法纠错程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
2. 依法撤销(2023)黑12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及二审判决;
3. 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依法改判驳回王鹏的诉讼请求;
4. 将王鹏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相关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再审的规定;
2.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3.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4.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郑重声明
我与王鹏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没有借款合意,也未收到任何款项。王鹏的诉讼行为纯属恶意诉讼,相关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我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持公平正义的,绝不能像一首流行歌曲所唱的那样:这世间多么的繁杂,话也瞎来心也瞎。
恳请二位院长高度重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还我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