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注意,这里法律条文用的是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少办案机关严格遵守这一条,又有多少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回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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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注意,这里法律条文用的是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少办案机关严格遵守这一条,又有多少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回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