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宝典所附论述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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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2:试叙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承担以下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并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高空抛物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相关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则构成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述题3:试论不作为行为也是危害行为的刑法学原理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静止。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的特征。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满足危害行为有害性的特征,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如刑法中规定的遗弃罪、逃税罪等,其犯罪行为就是不作为。不作为行为也受人的意识支配,满足危害行为有意性的特征,即可以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不作为行为的本质是消极地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消极的身体活动,符合危害行为有体性的特征。因此,不作为行为也是危害行为。
如果否认不作为行为是危害行为,则难以规制以不作为的形式侵害法益的现象,不利于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也难以发挥刑法威慑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论述题4:试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实行犯,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将其独立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该罪体现的刑法学原理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实行化),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罪的规定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主体条件为二人以上,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是否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上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却不知道他人具体实施何罪,由于在具体罪名上缺乏明确的共同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行为人仅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知道他人实施具体犯罪的内容,则在具体罪名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此时,提供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论述题5:试论作为一般主体犯罪的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的刑法原理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本类罪侵犯的客体都包含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先,根据我国通说刑法理论,犯罪的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行贿罪虽然是一般主体犯罪,但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其次,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即共同犯罪。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互为对向,不可分离。如果缺乏行贿行为,这必然没有受贿行为。因此,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最后,刑法分则共规定十章罪名,如果不将行贿罪归于贪污贿赂罪,其他章节也无法涵盖本罪。综上所述,行贿罪虽然是一般主体犯罪,但属于贪污贿赂罪。
论述题6: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请结合上述材料,试叙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刑法举措。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刑法作为保障法,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各类产权的平等保护,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的腐败现象日益凸显,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同时,对于侵犯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的行为可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敲诈勒索罪等财产犯罪以及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相关犯罪。对于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通过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对于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行为,可分通过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相关犯罪予以处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民营企业或者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通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要充分保障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由此,现行刑法形成了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为基础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罪名体系,通过保障权利与合理引导两个方面,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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